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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業理財登記托管中心近日給銀行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銀行理財產品穿透登記工作的通知》,該通知旨在為貫徹落實近期監管部門有關文件精神和銀行業理財業務穿透管理的要求,全面、及時掌握理財資金投向,防范理財業務風險。
通知指出,各銀行金融機構應在全國銀行業理財信息登記系統中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登記理財資金購買的各類資產管理計劃和通過協議委外投資的底層基礎資產和負債信息。不得省略資管管理計劃和協議委外信息而直接登記底層資產信息。
該通知要求,各銀行金融機構應于每周五前登記資管計劃和協議委外截至上周日的底層資產情況,并于每月前五個工作日內登記上月最后一個自然日的底層資產情況,確保登記的及時性。
“每周上報底層資產是過去就有的要求。這次細化了對資管計劃內負債部分的穿透,要求更高一些。”一位銀行資管人士對記者表示,負債部分對應的是正回購融資,也就是在資管計劃中,用債券質押,向他人借錢,再用這部分借來的錢投資債券的加杠桿明細。
業內人士還指出,新規對于投資集合類資管產品的登記要求有所提高,雖然理財資金只投其中的一部分,但是仍然要登記整個集合類資管產品的投資明細。
綜合來看,集合類資管產品和違規加杠桿的行為受到沖擊最大。過去,集合產品一般采取資金池的運作模式,期限錯配、成本估值,且對于底層資產披露要求也不嚴格,成為很多銀行理財資金偏好的投資品種。在新的登記規則下,集合資產產品難以做到每周、完整披露資產清單,就回面臨銀行贖回壓力,疊加近期證監系統檢查集合產品的遺留問題,未來集合贖回壓力需要密切關注。
此外,穿透登記有助于監管直接將理財的負債和資產進行匹配,過去通過多層嵌套違規加杠桿和其他監管套利的行為都將受到沖擊。而且一旦穿透管理,底層資產可能很難滿足本行投資范圍的要求,進而整體降低理財資金對中低評級信用債的需求。
銀行理財產品穿透登記細化實際上,為落實對理財資產的穿透式管理,中央結算公司此前發布過不少有關規范理財產品穿透登記工作的文件,此次文件是在以前政策基礎上的再次細化與強調。
例如,《通知》要求,理財資產登記應遵循分層登記原則,即先登記理財產品首次投資的各類資產管理計劃和協議委外信息,再登記其持有的所有底層基礎資產和負債信息,不得省略資產管理計劃和協議委外而直接登記底層信息。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于每周五前登記資管計劃和協議委外截至上周日的底層資產情況,并于每月前五個工作日內登記上月最后一個自然日的底層資產情況,確保登記的及時性。
上述條例在中央結算公司2016年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明確理財投資信息登記要求的通知》中也有提及,如“必須先登記資管管理計劃,再按周、按月登記其持有的所有底層資產或負債情況,不得省略資產管理計劃而直接登記底層信息”。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與此前政策所不同的是,《通知》最新要求,登記底層基礎資產及負債時必須以整個資產管理計劃或協議委外在登記日期的實際規模為單位,不得少登或按理財資金投資比例拆分登記。這也意味著,即便一家銀行理財資金投資資管計劃的規模少于整個資管計劃的總規模,其所登記的資產和負債信息也必須是針對整個資管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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