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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2005年一年來出臺的勞動人事政策,記者選取對未來影響較大的十個政策進行回顧和解讀。
之一:工資可以與企業協商
政策:自2005年11月1日起執行的《北京市集體合同條例》規定,集體協商雙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合同的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集體協商的要求,另一方應當在收到集體協商要求之日起20日內給以書面答復,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拖延集體協商,一方就勞動報酬、勞動條件、裁減人員等事項提出的集體協商,另一方不得拒絕或拖延。
解讀:企業職工在涉及包括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女職工和未成年人特殊保護等17項密切關系自身利益的問題上,可以提出與單位通過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集體合同的期限一般為三年,以有效遏制單位和職工頻繁流動的現象。
之二:個稅起征點調至1600元
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宣布,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新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以每月1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解讀:2005年12月31日(含)前,納稅人實際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無論稅款是否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入庫,均應適用原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每月8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自2006年1月1日起,納稅人實際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應適用新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按每月1600元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之三:多項政策支持高校畢業生在基層就業
政策: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聯合下發《關于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的實施意見》,鼓勵高校畢業生到鄉鎮、街道、農村、社區鍛煉發展。
解讀:對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辦企業的,除國家限制的行業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免交登記類、管理類和證照類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對有貸款需求的,提供小額擔保貸款。《意見》支持高校畢業生到農村自主創業,或采取獨資、聯營等方式興辦各類企業、農產品生產研發基地等。《意見》提出,本市將逐步實行市級黨政機關從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高校畢業生中考錄公務員的辦法。自2006年起,考錄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高校畢業生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以后逐年提高。
之四:新聞等系列職稱實行專業技術資格制度
政策:北京市人事局分別下發《北京市人事局關于工程技術等系列中、初級職稱試行專業技術資格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北京市人事局關于新聞等系列高級職稱試行專業技術資格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凡在北京地區工作,與單位確立了人事勞動關系的專業技術人員,不論戶籍、檔案、身份和單位性質,不受單位專業技術職務數額和結構比例的限制,只要符合申報條件,均可自主參加社會化職稱評審。
解讀:在以往實施的9個系列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社會化評審的基礎上,從2005年起,我市又在工程技術、農業技術、藝術、新聞、圖書資料(群眾文化)、檔案、文物博物、體育教練員、工藝美術、廣播電視播音等10個系列中、初級職稱試行專業技術資格制度。
之五: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政策:《北京市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改變了由企業直接負擔職工生育費用的做法。
解讀:生育保險費由企業按月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生育保險費。企業按照其繳費總基數的0.8%繳納生育保險費。企業繳費總基數為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職工繳費基數之和。職工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計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計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資無法確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
之六:個人支付醫保比例下調5%
政策:按照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發布的《調整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從2005年1月1日起,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封頂線從目前的每年5萬元漲到7萬元。對起付線不做調整,維持原有的1300元標準。
解讀:根據《通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起付標準至1萬元的部分,醫保統籌基金支付比例較原來提高5%,相應的個人支付費用就減少了5%。退休人員個人支付比例為職工支付比例的60%。
根據測算,這一調整的結果使得本市醫保參保人員在起付線至1萬元的部分最高可以少負擔435元。每年本市在此范圍內的住院病人達到30萬人,這一政策是對所有住院病人實行的普惠制。同時,在京參保的農民工也因此受惠。
之七:用工之日簽訂勞動合同
政策: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在京建筑施工企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建筑施工企業與農民工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自用工之日起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載明建筑施工企業名稱、地址、農民工姓名、身份證號碼、出生日期、家庭住址、戶口所在地等基本情況。勞動合同應當一式三份,建筑施工企業與農民工各持一份,另外一份保留在農民工務工的工地備查,農民工的勞動合同不得由建筑施工企業代為保管。建筑施工企業與農民工在勞動合同中應約定工資標準,且約定的標準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明確約定工資支付日期。
解讀:此政策明確表明農民工與建筑施工企業是勞動關系,過去那種只發點工資打發農民工,不上保險的現象不合法了,切實維護了農民工的利益。
之八:個人養老金計算施行新辦法
政策: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的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個人賬戶的規模統一由本人繳費工資的11%調整為8%,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單位繳費不再劃入個人賬戶。這意味著個人養老金計算有了新辦法。
解讀:計發辦法是養老保險制度的關鍵環節,涉及廣大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按照現行計發辦法,繳費滿15年以上的,基礎養老金按當地職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資的20%計發,個人賬戶養老金按賬戶儲存額的1/120計發。這種辦法存在兩個問題:一是缺乏參保繳費的激勵約束機制。繳費15年以上的參保人員多繳不能多得,不符合社會保險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的原則,而改革后按照新的計發辦法,多繳就能夠多得。在老辦法下,還有少數人繳費滿15年后就不愿繳費了。二是不符合退休人員實際情況。目前我國退休人員退休后的平均余命在25年以上,而按現行計發辦法個人賬戶儲存額領取10年后就領完了。因此,這種不夠合理的辦法應當予以改變。按照新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參保人員每多繳一年增發一個百分點,上不封頂,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約束機制,而且這樣也更加符合退休人員平均余命的實際情況。
之九:臺港澳人員申辦就業證要提交資格證明
政策: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實施<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辦法》,對臺港澳人員就業規定了一系列新辦法。
解讀:2006年7月1日前從事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臺、港、澳人員申辦《就業證》應當提交所要從事工作的技能資格證明。對于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從事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臺、港、澳人員,用人單位應在2006年7月1日前,組織其按照國家職業標準要求參加培訓和鑒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2006年7月1日后從事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臺、港、澳人員申辦《就業證》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
之十: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要建立
政策:《北京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指導意見》規定,從2006年1月1日起,本市196.6萬適齡農村勞動力均可參加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財政補貼三方籌資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根據《意見》精神,凡具有本市農業戶口,男16周歲至60周歲、女16周歲至55周歲的各類人員均可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個人保險費繳納標準可按照預期領取的養老金不低于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城鎮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水平來確定,并可根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本市上一年城鎮企業退休職工養老金水平的變化進行調整。
解讀:我市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的是完全個人賬戶模式,養老金待遇完全取決于個人賬戶的積累,不能夠長期保障參保人員的基本生活。《意見》將原來的完全個人賬戶模式改革為個人賬戶與待遇調整機制相結合的模式。各郊區縣財政在補貼參保農民的同時,再拿出一部分資金作為待遇調整儲備金,根據本地區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消費指數、物價指數、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及待遇調整儲備金的規模等因素,適時提高養老金水平,保障參保人員老年后的基本生活。解決過去完全靠個人賬戶積累,沒有待遇調整機制的問題。
職場貼士:如果一直躲避老總的壞情緒,那么你永遠只能在“逃之”的壓抑中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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