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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市場經濟,時間是金錢;與企業生存、發展息息相關的信息、市場客戶、技術秘密也是巨大的財富。這個財富我們稱它為商業秘密。商業秘密對企業性命交關。如果商業秘密被“擴散”、特別是被競爭對手掌握,無疑像人被被割斷了動脈,不死也會大傷元氣。于是,在勞動關系中,勞動合同和專門的條款便成了用人單位保護商業秘密的必然選擇。
什么是保密協議
在我國,法律允許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通過合同約定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權利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十五條也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條款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因此,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保密約定,既可以以保密條款的形式寫入勞動合同,也可以單獨訂立一份保密協議。
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而定。保密條款或保密協議中應寫明保密的范圍、期限、員工應履行的保密義務、及員工違反保密約定時應承擔的責任。保密的期限一般與勞動合同期相同,如長于勞動合同期,則長于合同期的保密期限一般通過競業限制條款來約束
哪些員工要簽保密協議?
單位可以與某些員工個別的簽訂保密協議,也可以與所有的員工簽訂含有保密條款的勞動合同。
國家科委《關于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定,企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與本單位的科技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以及因業務上可能知悉技術秘密的人員或業務相關人員簽訂保密協議。
一般來說,與企業簽訂保密合同的員工包括:
1.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經營管理人員。他們或者掌握著企業的核心技術,或者擔任企業的主要管理工作,掌握著企業的重要經營信息,他們是簽訂保密協議的主要對象。
2.一般技術支持人員和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他們雖然不是最主要的人員,但是也有可能接觸到企業的核心技術,也有必要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
3.市場計劃、銷售人員。他們是經營決策的實施者,了解企業的營銷計劃、客戶名單,因此企業也會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
4.財會人員、秘書人員、保安人員等。他們都有可能由于崗位的原因了解到企業的商業秘密,如果不與他們簽訂保密協議,他們很可能有意或無意的泄露企業的商業秘密。
保密協議一般有哪些內容?
一份完整的保密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商業秘密的范圍用人單位里的哪些信息或技術屬于商業秘密應該在合同中明確界定,不能籠統的約定所有的信息或技術都是商業秘密。
2.保密義務和泄密行為保守商業秘密有多種方式,可以約定員工在離職前必須提前一定時間通知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安排調換員工的工作崗位;確定了保密義務以后,還應確定員工的哪些行為屬于泄密行為。
3.保密措施即用人單位已采取了哪些措施保守自身的商業秘密。
4.保密待遇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并沒有給予承擔保密義務的員工保密費用或保密待遇的規定,因此,用人單位是否在工資外另行給予保密待遇并不是員工承擔保密義務的必備條件。但是如果用人單位愿意為員工加付一筆保密待遇,也是有效的。保密費用應當屬于津貼的一種,保密費用屬于工資的組成部分。
5.保密期限員工承擔保密義務的具體期限,離職后是否還要員工保守商業秘密以及保密的期限。
6.與保密有關的其他事項例如是否限制員工在職期間的兼職活動;在職期間是否能成為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的企業或公司擔任股東等。
7.違約責任如員工違反了保密義務,泄露了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應如何承擔違約金。如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在離職后不得到與原單位有競爭性的單位工作,應支付員工多少賠償金等等。
8.生效條款保密協議何時生效,如其他制度變更,保密協議是否相應變更等內容。
保密義務主要有哪些?
一般來說員工的保密義務有以下幾項:
1.嚴格遵守公司規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規章、制度,履行與其工作崗位相應的保密職責,不泄露公司的保密信息,如果公司承諾不泄露屬于他人的保密信息,員工也不得泄露該保密信息;
2.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公司的商業秘密泄露給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如果公司對外承諾不泄露屬于他人的商業秘密,則員工也不得向公司以外的任何其他人泄露。
3.正確使用公司或者雖屬于他人、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不得在履行職務之外使用這些保密信息。
4.不得利用公司或者雖屬于他人、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牟利。
5.妥善保管公司或者雖屬于他人、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
相應的員工不得為以下行為之一:
6.將公司或者雖屬于他人、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私自抄錄、復制、電郵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攜帶出公司范圍或者提供給他人閱讀、復制、傳遞;
7.將公司或者雖屬于他人、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以口頭、書面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間接的傳遞給公司的競爭對手;未經公司授權,以公司的名義或以公司員工身份對外發布、提供公司或者雖屬于他人、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
8.在離開公司后,以在公司獲得的保密信息為其他企業或個人服務或牟利;
9.通過其他任何途徑或形式泄露公司或者雖屬于他們、但公司承諾有保密義務的保密信息。
違反保密協議要承擔什么責任?
違反保密協議可能產生三種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違反保密協議首先要承擔的是民事責任。保密協議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而達成的合意,合法的保密協議受到法律的保護,當事人應當認真履行,不得違
反。如當事人未履行保密協議規定的義務,不論是否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都是對保密協議的違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違約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
在民法理論上,民事責任可以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違約責任是合同的簽約一方或雙方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而應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可以是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如果員工違反了保密協議,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實際履行保密協議中約定的保密義務。如果保密協議中約定有違約金,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依約支付違約金。如果員工違反保密義務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員工賠償損失。違約金與賠償損失有什么不同呢?
首先,在勞動合同中,違約金是不能隨意約定的,按照《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能約定違約金,保密協議即是其中的一種情況。《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還規定,如果違約金畸高或者畸低,雙方可以要求適當降低或提高。但是賠償金的適用范圍則很廣泛,只要用人單位因員工的違約行為而遭受了損失,就可以要求員工賠償。其次,只要保密協議中約定了違約金,不論員工的違約行為是否給用人單位造成了實際損失,用人單位都可以要求員工支付違約金,而賠償金則建立在實際損失基礎上,如果保密協議中沒有約定違約金,而員工的違約行為又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損失,用人單位就不能要求員工支付賠償金。
違約金的數額是明確寫在保密協議中的,比較容易認定,只要不是畸高或者畸低,一般不會發生變化。但是賠償損失就不同,涉及到損失的計算問題。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賠償辦法》第五條的規定賠償: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支付用人單位賠償費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了兩種損失或者說賠償額的計算方法,一是按照實際損失計算;二是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作為補充,還規定侵權人應當承擔被侵害人因調查該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的費用。
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也可能構成行政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同時工商管理機關還可以責令侵權人將載有商業秘密的圖紙、軟件及其他有關資料返還權利人或銷毀。
侵犯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還可能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如有以下行為,并且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除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3.違反約定或者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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