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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的民事主體。個人合伙可以起字號,依法經核準登記,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那么,合伙投資房產協議如何寫?
合伙投資房產協議
第一條 共同投資人的姓名及住所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各方共同投資人(以下簡稱“共同投資人”)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就各方共同出資并由甲方以其名義受讓_________股權,并作為發起人參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暫定名,以下簡稱“股份公司”)的發起設立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二條 共同投資人的投資額和投資方式
共同出資人的出資總額(以下簡稱“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中,各方出資分別:甲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元,占出資總額的_________%;
各方一致同意甲方用出資總額以10倍的溢價受讓_________股權,并以該股權作為出資,參與股份公司的發起設立,共同投資人將持有股份公司股本總額的_________%。
各共同投資人應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將上述出資額解入指定的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利潤分享和虧損分擔
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額占出資總額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資的利潤,分擔共同投資的虧損。
共同投資人各自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共同投資承擔責任,共同投資人以其出資總額為限對股份有限公司承擔責任。
共同投資人的出資形成的股份及其孳生物為共同投資人的共有財產,由共同投資人按其出資比例共有。
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后,各共同投資人有權按其出資比例取得財產。
第四條 事務執行
1.共同投資人委托甲方代表全體共同投資人執行共同投資的日常事務,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份公司發起設立階段,行使及履行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權利和義務;
(2)在股份公司成立后,行使其作為股份公司股東的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3)收集共同投資所產生的孳息,并按照本協議有關規定處置;
2.其他投資人有權檢查日常事務的執行情況,甲方有義務向其他投資人報告共同投資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共同投資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共同投資人承擔;
4.甲方在執行事務時如因其過失或不遵守本協議而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
5.共同投資人可以對甲方執行共同投資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由全體共同投資人共同決定;
6.共同投資的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共同投資人同意:
(1)轉讓共同投資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2)以上述股份對外出質;
(3)更換事務執行人。
第五條 投資的轉讓
1.共同投資人向共同投資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資額時,須經全部共同投資人同意;
2.共同投資人之間轉讓在共同投資中的全部或部分投資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共同出資人;
3.共同投資人依法轉讓其出資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同投資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六條 其他權利和義務
1.甲方及其他共同投資人不得私自轉讓或者處分共同投資的股份;
2.共同投資人在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之日起三年內,不得轉讓其持有的股份及出資額;
3.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任一共同投資人不得從共同投資中抽回出資額;
4.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按各共同投資人的出資比例分擔。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為保證本協議的實際履行,甲方自愿提供其所有的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提供擔保。甲方承諾在其違約并造成其他共同投資人損失的情況下,以上述財產向其他共同投資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共同投資人協商一致后,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2.本協議經全體共同投資人簽字蓋章后即生效。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共同投資人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
合伙投資房產注意事項問題一:共有方式
共有方式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雖然合伙買房的出資人姓名都可以登記在房產證上,但還是要在房產證上標明共有方式。因為兩種方式決定著購買人日后對房屋的分割和處理方式不同。
簡單地說,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額大小的共有,分割時原則上是均分,同時考慮到出資等因素。按份共有原則上按照出資比例來分割,除非雙方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割。
以A和B兩個人合伙買房為例,如果是共同共有,日后房子出售,必須兩個人同意才可。如果是按份共有,A出資三分之二,日后房屋出售,A可以不經過B的同意。
建議:
如雙方出資不同,就應當登記為按份共有,并且將各自所占份額寫清楚。
問題二:“隱形共有權人”
合伙買房中涉及到的“隱形共有權人”是指合伙人中如果有已婚的,其配偶也會對該房屋享有一定的權利。涉及到貸款的一些環節時,銀行為了規避風險,也會要求“隱形共有權人”到場簽字。
建議:
合伙買房雙方一定要相互了解,包括個人及家庭,保證沒有被漏掉的隱形共有權人。
問題三:“主貸款人”
雖然是多人共同買房,但銀行只會讓相對更有還款能力的人作為“主貸款人”,其他出資人為“共同貸款人”,抵押合同上的出資人均需簽字表示同意。但“主貸款人”需要承擔其他共同貸款人不能按時還款的風險。同時,當主貸款人不能還款時,銀行也會向共同貸款人催收貸款。
實務中,對以一方名義向銀行借款并按月償還的性質如何認定,法院有不同的理解。有的法院認為一方向銀行的借款也屬于該方出資,是通過融資方式的出資;有的法院則認為,只有實際拿出來的首付和每月已歸還的利息和本金才算是出資。
建議:
如果以一方名義向銀行借款,并獨自歸還,應當在書面協議中寫清銀行借款是否算一方出資,以及將來的分割方式。
如果以一方名義向銀行借款而由雙方共同償還,就需有更詳細的約定,約定款項的進出賬戶,每月還款也要通過銀行轉賬。
這么做可以盡量規避,一方將現金交給借款的一方來還貸,而沒有出入賬記錄,以致產生糾紛后難以自證的風險。
問題四:書面協議
光在產權登記上注明還不夠,最好還能簽訂一份書面的協議,書面協議的作用,就是要考慮好風險,以及風險出現之后的處理方式。
建議:
寫清楚各自的出資方式、出資金額、貸款由誰償還、按什么方式分割,相關的稅費、租金收益、使用、物業管理費等如何承擔或分享等,將責權利約定明晰。萬一雙方產生糾紛,這份書面協議將成為解決糾紛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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