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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逢“黃金周”長假,加班費問題就會引起勞動者的集中投訴。昨天,來自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統計,今年1-9月,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共查處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單位1847戶,為勞動者追回加班工資3000多萬元。
節前,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將被查處的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幾種表現形式公布于眾,希望用人單位引以為戒,并提醒勞動者一旦權益受到侵害,要及時撥打“12333”進行投訴舉報。
現象一: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不符合規定
普陀區某貿易公司在勞動合同中與一些勞動者約定的工資為690元(本市最低工資標準)。但單位在計算勞動者的加班工資時,卻按最低工資標準的70%來確定加班工資基數。
點評: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無論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沒有規定,都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目前最低工資標準是690元/月。
現象二:單位自定的加班工資標準低于法定標準
奉賢區某木材加工廠規定,如果單位安排加班,所有加班人員的加班工資一律按照5元/小時計發,從管理人員到一般勞動者概莫例外,單位覺得這樣的做法非常公平。
點評: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200%或15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單位統一規定加班工資標準的辦法看似公平,實質上是不公平的,而且該單位統一規定的加班工資標準也大大低于法定標準,侵害了勞動者的權益。
現象三:以調休的方式不支付加班工資
黃浦區某商場對于所有加班的營業員均實行調休制,但營業員在五月、十月、春節的三天國定假日中,公司對于加班的營業員也采用事后調休的方式替代加班工資的支付。營業員們只好希望自己在過節時不要被安排到加班。
點評: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
現象四:以勞動合同約定為由,不支付加班工資
寶山區某銅材廠在與員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單位實行“做六休一”制,員工每天8小時,周日休息。如果因為公司生產經營需要勞動者在周日加班的,公司對周日加班的勞動者按規定計算加班工資。公司以為自己是依勞動合同辦事,不存在違法。
點評:目前,我國實行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的工時制度。因此,勞動者每周應當休息兩天,即使勞動合同上有約定也是違法的,此約定無效。單位必須依法支付員工在周六工作的加班工資。
現象五:錯誤折算加班工資
閔行區某服裝廠因為生產季節性較強,定單要求又緊,常常發生加班現象。為了降低因加班帶來的用工成本,單位在折算加班工資時,按照每月30天進行折算,使勞動者應得的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縮水約1/3.
點評:加班工資計算應當按每月平均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即加班工資計算基數除以20.92天。像上例所說的情況,其應當支付的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300%。
近2000企業付加班費“偷工減料”市節日加班要多長心眼
今年1-9月,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共查處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加班工資的單位達1847戶。昨天,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在公布統計的同時提醒市民,“十一”長假又到,針對不少企業支付加班工資時存貓膩,市民節日加班時注意維權。
據了解,查處企業中不少“以調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資”,其實上班族多不知道,企業的“好心”行為,卻讓員工的利益受損。監察人員表示,根據規定,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不得以調休等方式代替。除此之外,企業在支付加班工資中還有很多貓膩: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不符合規定、單位自定的加班工資標準低于法定標準等。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于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200%或150%的標準支付加班工資。例如一名勞動者月工資1000元,其在制度工作日的小時加班工資應當約為6.3元。如果單位支付的加班工資低于6.3元也是違法的。而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于最低工資的,需要按最低工資標準確定。
此外,企業發的過節費與加班工資不能相互抵沖,因為用人單位發放過節費無須勞動者提供額外工作,而加班工資是對勞動者休假損失的補償。
職場貼士:在這個競爭激烈的職場上,和你一樣具備了相當專業實力的人實際上很多,在質素相仿的一群人中,抓住機會脫穎而出,才得獲得更好的發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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