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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人: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資司有關負責人
注意保存“工作證”等有關憑證
近幾年,不少農民工討要工資時,發現沒有勞動合同很難確定勞動關系,更難要回自己的工資。雖然有請同事作證等辦法,但施行起來并不容易。有的時候,同事為了保住自己的工作,也不愿意出來作證?,F在,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參照的憑證范圍進一步擴大了。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工資司有關負責人表示,勞動者如果未能簽訂勞動合同,應注意保存并搜集以下憑證,具體包括: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此次出臺的新辦法,特別有利于勞動者的一點是,對于前三項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勞動者因為信息不對稱而舉證難的問題。
終止勞動關系勞動者可要求經濟補償金
通知強調,如果符合一定的情形,經認定存在勞動關系,那么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補簽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但對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勞動者,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這里有必要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做一解釋。勞動合同按期限可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三種形式?!秳趧臃ā返诙畻l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P>
勞動者仍要爭取簽勞動合同
雖然現在認定勞動關系要更容易一些,但這位負責人仍建議廣大勞動者,只要有條件,務必爭取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
她說,勞動合同好比勞動者的“護身符”,一旦發生爭議可以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而認定勞動關系則屬于“事后救濟”。因此,更為積極的做法是:一找到工作,立刻要求簽合同。
勞動合同的內容應包括: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這些條款都只是概括性的規定,在簽合同時,勞動者應力求這些條款詳細、具體,比如勞動報酬,一定要寫明工資標準、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內容,以便將來發生勞動爭議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職場貼士:不論你在公司的地位多高,都不要以為大家沒你不行,沒你就無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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