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 職場詞典網 , 一個優秀的職場知識學習網站!
《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后,其中第四條對規章制度的通過做出了規定,具體落實在企業的實際操作中應當嚴格遵循如下程序:
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在公布前必需開兩次會議,制定程序方可認定有效,具體解釋如下:
第一次會議:
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工會討論不予認可);
需要完整的會議紀要,參會人員簽字確認,方有效。
第二次會議:
公司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制度最終方案(即需要公司代表、工會或職工代表雙方均出席);
需要完整的會議紀要,參會人員簽字確認,方有效。
說明:
工會及成員的產生應當符合工會法的相關程序,方有效。
職工代表的選舉應當符合選舉職工代表的相關條例,方有效。
職場貼士:巧妙應付公司各類人:1>應付口蜜腹劍的人:微笑著打哈哈 2>應付吹牛拍馬的人:不要與他為敵 3>應付尖酸刻薄的人:保持一定距離
下一篇:實習合同是否產生法律效益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上一篇:簽三方協議注意事項及常見法律問題 上一篇 【方向鍵 ( ← )上一篇】
快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