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小沈來信咨詢:
勞動法苑網的編輯你好,我原來在一家單位就職,最近與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也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給我,經濟補償金大概有五萬多塊錢,但是我有一個問題,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是否還需要納稅呢?
勞動法苑網陸敬波律師答復:
隨著勞動力價值的不斷提升,員工的工資越來越高,一旦發生解除勞動合同解除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往往會是一筆巨大的金額,其稅款也不容小視。那么,經濟補償金的稅款應該如何繳納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的規定,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上海市2003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為66480元,讀者小沈的經濟補償金五萬多元是在66480元以內的,其經濟補償金是免征個人所得稅的。
職場貼士:作為一名員工,你要追求的不是“苦勞”,而是“功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