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989年6月,王某應聘到北京某電子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三年,王某工作部門是公司軟件部。工作期間王某幾次被評為公司的優(yōu)秀員工。1992年1月,因工作需要王某被公司派到國外學習,雙方簽訂了“出國研修合同”。合同第十條規(guī)定:“研修人員自回國后,應為公司服務三年,服務期限自研修人員回國之日起計算。”該條第二款又規(guī)定“服務期間,凡因研修人員的責任導致雙方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研修人員應按規(guī)定賠償公司為其花費的培訓費用。”1993年4月,王某又被派出學習,雙方第二次簽訂“出國研修合同”。該合同又規(guī)定“研修人員應自回國之日起為公司服務三年,服務期間,凡因研修人員的責任導致雙方不能履行勞動合同的,
按數(shù)次培訓費用的總額賠償培訓費,每服務少一年,賠償培訓費用的20%。”王某第二次研修于1993年7月1日回國,根據(jù)勞動合同及研修合同的約定,王某為公司服務應到1996年6月30日。王某兩次培訓費用為13萬日元。
1994年6月初,王某因對軟件部部長給其安排計劃外工作要求增加工時一事發(fā)生爭執(zhí),6月中旬,王某被調往公司開發(fā)部工作,但仍繼續(xù)從事原課題的研制。
1994年8月中旬,王某完成公司指派的課題項目(該項目原定于8月初完成,但由于王某要求增加工時,經公司批準又延長了兩周)。并將該課題成果交付開發(fā)部部長。
1994年9月2日,公司總經理告知王某停止工作,當天發(fā)給了王某“社內待業(yè)通知書”,該通知書內容為“王某自9月2日起離崗留職,社內待業(yè);離崗期間待遇為每月150元(三個月);社內待業(yè)期間可不到公司上班,可在外自謀職業(yè),三個月后公司將停止任何待遇。如未到服務期滿王某申請調出,應交納規(guī)定的培訓費后方可離開公司”。該通知書沒有說明待業(yè)理由。
王某于1994年9月底到仲裁委員會申訴,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培訓費,理由是公司違背了勞動合同的約定。
公司答辯中提出:王某于1994年5月中旬曾在工作時間趴在桌上睡覺,嚴重影響了公司形象(此事王某已承認,但王某于次日即開始休病假達15天);且王某在工作中消極怠工,自培訓回國后不積極完成工作,沒有按時完成公司指派的課題項目,例如8月中旬王某完成的課題就本應于8月初完成,且該課題在公司10月份驗收時仍發(fā)現(xiàn)存在一定問題。根據(jù)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規(guī)定:“職工不能按時完成工作,消極怠工”、“職工犯有嚴重影響公司形象的行為的”,“企業(yè)可以分別情況給予警告、記過、罰款直至開除的處理。”公司考慮到王某已四十幾歲,并曾受過公司培訓,故公司決定給其“社內待業(yè)”的處理,若王某在服務期內申請調離企業(yè),在其交還培訓費后,企業(yè)同意其調出。職場貼士:【人脈關系定律】1、不要總顯示比別人聰明。2、想釣魚,就要像魚那樣思考 。3、讓對方做主角,自己甘愿做配角。4、目中無人,讓你一敗涂地。5、常與人爭辯,你永難贏。6、鋒芒太露,下場不好。7、刺猬原則,保持適當距離。8、樹一個敵,等于立一堵墻。9、謙虛不虛偽,不苛求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