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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圍繞著企業及《新勞動合同法》的爭論,其中涉及最多的一個詞,是規避法律。本人不是法律專家,不太懂法,無法從法理的角度研究。在此,談點想法。
法律與規定是否可以規避?完全可以,也完全不可規避。
后者如今年“半夜雞叫”的“5.30”,你規避得了嗎?除非你有“深喉”,事先聽到了消息,但有多少人能有這種資源?
法律可以規避,處于立法者的意愿。
立法機構將法律實施時間,滯后于批準與公布時間,其間的時間差,就是賦予法律客體的一個規避時間。至于法律客體做不做規避,不是立法者的事。市法律規范客體的自由裁量。
規避無善惡之分。
如果,政府宣布明天全民戒煙,否則重罰。那我今天晚上,在大街上或家里,猛勁地抽一晚上,是善,還是惡?
規避是否出于惡意,甚至挑戰法律的所謂尊嚴?其實沒有那么嚴重。
比如,北京實行汽車單雙號出行的規定。那些不愿坐公交或騎自行車,并且財富有足夠的人,完全可以買兩輛汽車,一單號,一雙號;我們能說什么?法律再規定,周一,開尾數是一,周二開尾數是二,以此類推。人家可以賣七輛車,只要保證每輛車車牌的尾數不一樣,就行。除非法律禁止所有車輛上街。
規避無善惡之分。
規避的原因是有規避的時間。
規避的前提是法律還有漏洞。
規避是基于自由裁量的選擇。
規避是趨利避害的理智決策。
規避的條件是有規避的力量。
規避是對將施行法律的敬畏。
媒體報道后,突然冒出那么多勞動法專家,高談闊論,激揚文字,義憤填膺,口誅筆伐。
對于一些所謂專家的言論實在不敢恭維。
不知這些專家早干什么去了?
為什么不做應對性的研究?
為什么早做調查研究?
為什么個個都是事后諸葛亮?
為什么只能根據媒體的一些報道,作出片面的武斷的結論?
看來“書生誤國”,“百無一用是書生”,“秀才造反,十年不成”,“理論是灰色”等論斷,還真有些道理!
看來當年秦始皇坑儒,還真有些道理。
職場貼士:在日常生活中,要專門拿出一部分時間來鍛煉身體,讓身體一直處于健康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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