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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徐先生于2007年8月與某公司簽訂了2年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時間為9時至17時,午休1個小時”。因公司訂單急劇增加,該公司決定將員工的工作時間調整為每周工作六天,每天9時至19時,午休時間減為半個小時。由于該公司沒有按規定支付加班費,徐先生提出勞動仲裁申請。同時,徐先生還提供同事證言一份,并說明該公司實行“打卡式”考勤管理,員工上下班必須打卡,其加班事實有公司的考勤卡記錄證明,但其無法提供。某公司則認為徐先生應對其加班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評析:某公司的觀點錯誤,員工加班情況應由該公司承擔舉證責任。2008年5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做出了特別規定,該法第三十九條之二款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也就是說,與勞動仲裁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因此,雖然徐先生無法提供由公司掌握管理的考勤表,來進一步證明其加班事實,但該案同樣可以得到依法處理;而一旦由用人單位掌握的證據如考勤記錄、工資發放憑據等證據發生遺失損毀,用人單位也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職場貼士:Competence能力:能力是與自己所學的知識、工作的經驗、人生的閱歷和長者的傳授相結合的。并不是說,我們學的什么專業,未來就會從事哪一行,人格特質才是決定人生方向的關鍵。因此,能力的培養是和真正不斷地吸收新知識新經驗密不可分的,只有充實自己,才能贏在各個起跑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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