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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2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文公布《就業促進法(草案)》,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以下是部分公眾對草案的意見摘錄:
“草案對就業歧視規定過于簡單和分散,建議就公平就業設立專章,并作以下規定:首先界定就業歧視;其次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除法律規定外,不得以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社會身份、地域、年齡、身體殘疾、婚育狀況、乙肝病原攜帶等為由拒絕錄用或者提高錄用標準;第三規定各級政府要制定相應的政策措施,完善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就業服務、職業安全與衛生、消除歧視,創造公平就業環境;第四規定用人單位、職業中介機構、傳媒發布招聘信息,不得有歧視的內容;第五規定有關部門成立相應機構,解決、受理就業中的歧視問題。”
“草案應規定,在招聘簡章中有明顯歧視條款或在招聘過程中暗含歧視條款的單位,人事部門應要求其重新上報招考計劃,勞動保障部門應對該單位進行處罰,對單位負責人處以罰款。被拒求職者能提供有效證據的可要求經濟賠償。”
“草案關于勞動者就業不受歧視的規定不夠具體也不夠詳細,尚需進一步修改。建議草案增加規定更多禁止就業歧視的情形,如:學歷、乙肝歧視、婚姻狀況、血型、社會(工作)經歷、民族、家庭背景、姓名、長相、黨派、戶籍、戶口性質、出生地、婚姻狀況、性取向、心理測試結果等。”
“實踐中對乙肝病毒攜帶者的就業歧視非常嚴重,建議草案作以下規定:規范體檢標準,不得以任何借口檢查用人單位錄用崗位與勞動者身體要求無關的項目;乙肝表面抗原狀況應作為個人隱私得到保護,無論在入職體檢還是福利體檢中均不得強行進行乙肝表面抗原檢查;不得以乙肝病毒攜帶者為由,拒絕勞動者的正常就業;在政策支持部分增加一條,國家提倡和推行全民普及乙肝疫苗的接種,在招工入學入托中實施查驗有否全程接種乙肝疫苗的紀錄或證明,凡沒有者應自費補種。”
“就業促進法要注意保護女性的就業權利,因為女性在就業中普遍受到性別歧視。政府必須強行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為性別問題拒絕女性在條件完全相同的情況下就業。用人單位不得以女性要懷孕、哺乳和照料孩子為由拒絕接受女性的就業請求。”
“草案第六十三條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員錄用依照現行的行政規章執行,這也就是說公務員招考可以游離于法律之外。目前很多政府機關招聘工作人員往往有戶籍、年齡等要求,而這些要求與工作沒有很大的關系,這實際上也構成了就業歧視。建議草案明確規定政府機關應在促進公平就業、消除就業歧視方面做出表率。”
“草案在法律責任一章中只字未提就業歧視的法律責任,這會使就業歧視肆無忌憚,也給執法帶來困難。對于勞動者來講,無救濟即無權利,當他們受到就業歧視時,沒有相應的法律救濟途徑,就意味著他們平等就業的基本權利無法保障。”
“草案在法律責任一章中應增加一條:違反本法對勞動者進行歧視的企事業單位,醫院以及各種體檢機構將視情節的輕重給予10至20萬元的處罰,并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給予處分。被歧視者依照本法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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