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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疑問
小洋和丈夫都是外企職員,因為平時工作壓力大又經常出差,這幾年一直沒有要孩子。去年,丈夫工作穩定下來了,考慮到小洋的年紀也不小了,所以他們就計劃生個小寶寶。也是天遂人愿,今年年初,小洋生了個龍寶寶。本來這是個開心的事情,但是在與公司就產假假期及相關待遇進行溝通時卻發生了不愉快。公司人事講,小洋產假是90天,產假期間,公司不發工資,叫小洋向社保部門申領生育生活津貼。小洋在公司屬于中層管理人員,小洋本人的社保費繳費基數是封頂計算的,而小洋本人的工資也高于公司職工平均工資。小洋打聽了一下,小洋能獲得的生育生活津貼遠低于小洋原來的工資標準,這之間的差額怎么辦?小洋能不能要求公司支付呢?而且,小洋聽說,關于女職工待遇,國家最近有了新的規定,不知道小洋能享受怎樣的產假待遇?
專家解答
婦女進入勞動力市場謀得職業,獲取勞動報酬,參加社會工作是憲法賦予婦女的一項基本權利。但女性在生理方面確有其特殊的地方,在勞動用工過程中對女職工權益進行保護,體現著一個國家的文明和進步的程度。為了保護女職工健康,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勞動中因生理特點造成的特殊困難,國務院早在1988年即頒布實施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此后無論國家立法,還是各地方制定的規章,對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保護均做了明確,女職工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減低其工資及不得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就是女職工勞動保護中的一項重要規定。在國家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后,參保的女職工產假期間改由社保基金支付生育生活津貼。
最近國家對女職工勞動保護確實有了新規定。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頒布實施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將女性產假由90天延長到98天。此后,上海也下發了意見明確:“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雖然只是數字上的細微變化,卻體現了國家對女性生育權的重視,充分彰顯了人文關懷。該規定還明確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產假期間女職工的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對于女職工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補差,曾有不同認識。
近日,上海市政府在《貫徹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調整本市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的有關規定》中明確,此種情況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執行,即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顯然根據上述意見,差額部分用人單位應予補足。因此,按照新頒布的規定,你可以享受98天的產假,如果屬于晚育,另享有30天的晚育假,此間,你獲得的生育生活津貼如低于原工資標準的,可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補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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