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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已于近日完成社會公開意見征集,目前網上反饋出來的信息表明,除了許多支持者的肯定外,還有部分反對者。
最嚴厲的指責來自于學界部分勞動法學者對該部實施條例草案涉嫌違法、與《勞動合同法》直接沖突的指責,這多少有點讓人意外。畢竟,這部分學者過去一直是勞動用工柔性化、勞資平衡的積極倡導者,而正在征求意見的實施條例草案恰恰就是在這些方面作出了一定的平衡,帶有濃烈的調和勞資沖突、保護勞動者而又安撫用工單位的意味。立法者這樣用心良苦的實施條例草案依然被指責違法,這本身就讓人意外。
不過,如果進行換位思維,意外也許就變成了順理成章。對于實施條例草案來說,實際情形正如支持者所肯定的,它的確解決了勞動合同實踐中許多感到困惑的具體問題,譬如對于合同訂立日到用工日尚未建立勞動關系的處理等,可也正如批評者所說的,它也在勞資雙方間“走鋼絲”,而且在至關重要的草案第28條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的14種情形中的幾種上,在法條重申時與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原意出現了容易引起誤讀的“偏離”,像以試用期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等。因為依據相關勞動法規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員工存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情形幾乎是不可能的。
實際上,避免勞動合同法被誤讀是《條例》的首要任務,避免實施條例自身被誤讀更是其題中應有之意。實施條例草案不可能也不準備對《勞動合同法》進行修正或再度尋求某種“平衡”,因為除非對《勞動合同法》進行修改,否則依據《立法法》,任何勞動合同政府立法都沒有再度平衡勞資雙方利益的“回頭箭”。相關起草條例的行政立法機構當然明白這一點,并盡了最大努力來消除誤讀,這也正是條例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的原因。進而言之,在《勞動合同法》頒布實施之后,堅持《勞動合同法》所確立的勞動用工的機制框架就變成了當下有關部門最迫切的立法工作。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只能在《勞動合同法》基礎上制定,不得變相突破,即使是以平衡相關各方利益的名義,這是共識,而當下相關部門的開門立法、公開征求意見就很好說明了這一點。相信經過有關部門的開誠布公立法,在廣泛聽取意見后,正式出臺的實施條例既可以消除社會各界對條例草案個別條款損害勞動者利益的誤會,又可以消除企業界顧慮,讓用人單位依法放心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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