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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昨日公布解決勞動爭議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拖欠工資的爭議,以用人單位“書面拒付通知”作為界定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標準,否則以“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作為標準;農民工的欠薪糾紛,可以持工資欠條以勞動報酬糾紛直接向法院起訴;這一司法解釋將于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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