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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日都是來訪職工稱上了單位的當,使得自己的權益受到了損害,要求報社加以保護,可日前有一家公司的老總來訪,也大呼上了職工的“當”,并要求記者提供對策,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來訪的李先生,是一家私營公司的負責人。他說,人到中年,一直想開創自己的事業。幾個月前,經合計,他與朋友一起開辦了這家公司,他擔任了公司的法人代表兼總經理。雖然開業不久,但憑借他在行業中十多年的經歷以及良好的人際關系,公司的業務蒸蒸日上。由于李先生與朋友既要外出拉業務、談生意,又要抓工廠的技術與管理,十分忙碌,于是他們決定再招聘一位助理,協助處理一些技術與管理工作。招聘廣告登出去之后,馬上就有不少人前來應聘。挑來選去,李先生最后看中了一位姓陳的先生。因為他30多歲,年輕精力充沛,再者他在同行業曾工作過一兩年,應該有些經驗,但究竟是否屬于“可造之材”?李先生也吃不準,所以提出先試用三個月。小陳就業心切,當然也沒意見,只是提出,希望跟公司簽訂一份書面合同。由于李先生首次創業,不知道勞動合同該如何擬定,他便決定讓小陳自己起草。第二天,小陳就將擬好的試用合同交給了李先生,試用合同上寫明了工資、職位、試用期限等,并寫明雙方提前10天通知即可解除本合同。李先生覺得條款可行,便在合同上蓋了章。小陳上班后,李先生便派給他一項任務,要求他在兩天內完成。可是兩天后,小陳做出的東西實在無法令人滿意,仔細一了解,才知道小陳對公司的技術只懂些皮毛,實踐經驗不足,根本無法獨立開展工作。李先生便對小陳說,公司需要的是懂技術善管理的人,看來你不適合,還是好來好散吧!小陳也覺得確實無法勝任,表示同意結束試用,離開公司。看著小陳也挺爽氣的,于是李先生表示,雖然他只上了三四天班,但愿意支付給他一周的工資。小陳不置可否,就離開了公司。李先生以為此事到此為止了,便著手另覓新人。可過了兩天,李先生突然接到了小陳的一封信,信中提到公司在用工方面存在許多問題,如簽訂試用合同就是違法的,應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金,還應該繳納社會保險費等等。
小陳還說,如公司不答應就要向有關部門投訴。才上了三四天班,就要一個月的工資?李先生大呼上了小陳的當,說,所有條款都是小陳擬的,是否違法不是公司的責任。
有關專家指出,與其說是李先生上了職工的當,倒不如說是他不懂法,侵害了職工的權益。正如小陳所說的那樣,公司在用工方面確實存在不少問題,比如招退工不辦登記,不繳納社保費等,更為關鍵的是,公司與職工直接簽訂試用合同是違法的。因為《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即為勞動合同期限。”也就是說,公司與小陳簽訂的就是勞動合同,無所謂試用,這樣一來,公司就不能適用“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這一規定來解除與小陳的勞動關系。而在勞動合同履行期內,公司如覺得小陳不符合公司要求,要解除與他的勞動關系,那么根據條例規定,還得有個“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這么一個程序,而且還得提前30天通知和提供不勝任的依據。現在不管合同是誰草擬的,畢竟公司是蓋章同意的,既然國家有規定解除合同要提前30天通知,而公司又未做到,當然得支付給小陳一個月工資的替代金。
原本沒想要侵犯職工權益的李先生,現在也只得乖乖地接受了小陳提出的解決方案,雖然心中有氣,但他說也怨不得別人,誰叫自己不懂勞動法呢?這筆錢就當是學費,今后他就知道該如何操作了。所以通過此案,專家希望新辦企業的老總好好學習一下勞動法規,不要違法了、侵犯職工權益了,自己還不知不覺。
職場貼士:職業方向:工作3-5年后會逐漸步入“職業塑造”階段,了解組織內情,建立初步的人際關系網,是據“職業性 格特點”對職業方向做調整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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