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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與用人單位發生了勞動爭議糾紛,我聽說勞動爭議案件有訴訟時效的規定。請問法律對此類案件訴訟時效和處理時限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法院規定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民事權利保護的訴訟時效為2年,但勞動爭議案件的訴訟時效是15日,即案件當事人如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書或不予受理決定書、通知書不服,應當在收到該仲裁文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一審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時限是,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的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二審人民法院對判決的上訴案件的審理時限是,自第二審法院審查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對于超過規定時限未作出處理的,案件當事人可以依法要求案件審理法官予以解釋,咨詢未果的可以向法院相關部門進行投訴。
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勞動法》第82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當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就該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的起算點如何確定,勞動部答復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
由于勞動爭議案件必須經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這個前置程序,而這一程序又是法院是否立案審理的關鍵,因此勞動者也應注意勞動爭議的仲裁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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