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在與本人簽訂的合同期內違反規定無故不發放工資,本人提出公司違反合同要求終止合同,公司不予理睬,并未告知本人辦公地點已變更就搬離原辦公地點。公司至今未注銷,辦公地點也不知去向,我如何要求公司辦理退工呢?
答復:我們首先看看你的離職是不是符合法律規定。
對于單位無故不發員工工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根據該條的規定,你的公司沒有按時發給員工工資,員工完全有理由離職。
可是你在問題中說到,你提出終止(解除)合同,但是公司不予理睬,怎么辦呢?其實仔細咀嚼上述的第三十二條,其中明明說的是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所謂通知是一個單方面的行為,如果還要單位同意的話就不叫通知而是申請了。所以你完全不必為單位不同意而苦惱,單位愿意接受也好,不愿意接受也好,他都得面對你解除勞動合同的后果。當然員工必須有證據證明自己確實是通知單位了,不然單位算是曠工除名就不合算了。
那單位不給辦理退工怎么辦呢?按照法律規定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應當在一個合理的期限內辦理退工手續。比如《上海市單位招工、退工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全工時制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在7日內辦妥退工登記備案手續。”沒有按時辦理的,員工可以要求單位賠償其拖延辦理退工期間的損失。所以如果你的公司拖沓的結果只能是自己錯上加錯,損失更大。
在你的事中,公司由于遷移,所以你暫時找不到公司了。那怎么主張自己的權利呢?其實在申請勞動仲裁時,可以選擇公司的注冊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這樣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如果不能通知到單位會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在一些雜志報紙上刊登公告告知單位參加仲裁。
職場貼士:很多職場上的人都有這樣的毛病,老覺得自己應該拿更多的錢,卻很少想自己到底值不值那個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