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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5月1日起,我國延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時效期間為一年。昨天,勞動保障部公布了《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宣傳提綱的通知》。
通知稱,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由于勞動爭議的情況復雜,當事人尤其是勞動者往往不能在60日內申請仲裁,致使其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法律救濟,故《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延長申請時效期間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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