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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人職發〔1994〕2號 發文時間:1994-1-1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事(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現將《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工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工作實施辦法
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工作實施辦法
根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國家公務員實施方案》的有關規定,制訂本實施辦法。
一、職位分類工作的條件
對列入國家公務員范圍的職位實施分類,必須在單位機構改革方案已經批準,其職能、機構、人員編制正式確定后進行。
二、職位分類工作的基本內容
根據《國家公務員再行?例》和有關規定,職位分類的基本內容包括:第一、進行職位設置;第二、制定職位說明書;第三、確定職務;第四、確定級別。
三、職位設置的要求
(一)確定職位職責
職位設置必須在政府批準的職能范圍內,在職能分解的基礎上進行。從上至下,從部門至內設各機構、直到每一個職位,層層明確其職責。
(二)確定職位的設置層次
職位的設置必須與機構規格相符,不得超過其機構規格設置職位或搞變相升格。
(三)確定職位設置的數量
職位設置數量應遵循嚴格、高效、精干的原則,必須嚴格按批準的“三定”方案確定的職數、編制和《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執行。
(四)確定職位名稱
職位名稱必須簡明、規范,能體現出該職位的特點和所處層次。
四、職位說明書的項目及說明
職位說明書包括以下七個方面的內容:
(一)職位名稱。例如:辦公廳秘書處信息工作主任科員。
(二)職位代碼:指每一個職位的代表號碼。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是職位所在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地方是指所在省、市、區、縣)的代碼,采用國家標準。第二部分是職位所在各部門內設機構(地方是指所在地的各工作部門)的代碼。第三部分是各內設機構(或各工作部門)中職位的順序號。第二、三部分由各級人事部門負責編制。
例如:海關總署關稅司國際關稅處處長職位的代碼為:415-03-07
415 是國家標準中規定的海關總署代碼
03 是海關總署規定的關稅司代碼
07 是該職位在關稅司中的順序號
(三)工作項目:列出職位按照職責應擔負的全部工作項目。
(四)工作概述:按照工作項目簡要說明工作的內容、程序、職責及權限。
(五)所需知識能力:完成本職工作所需的學識、才能、技術和經驗。必須以職位的工作需要為依據,不是按現有人員的情況認定。
(六)轉任和升遷的方向:職位上的任職人員按照業務一般要求可以轉任和升遷的方向。
(七)工作標準:每個工作項目所應達到的質量和數量的基本標準。
五、填寫職位說明書的范圍
(一)各層次非領導職位;
(二)國務院各工作部門內司長級職位及其以下職位;
(三)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門行政領導副職及其以下職位。
六、編制和審定職位說明書
(一)編制和審定職位說明書要求簡明、實用。
(二)職位說明書原則上由職位任職人員按照本職位的職責填寫,在特殊情況下(如職位缺員等)也可由各職位的直接領導或人事部門負責填寫。
(三)職位的直接領導人員和上級領導人員審核職位說明書。
(四)單位人事部門審核職位說明書,報部門領導人員審定。職位說明書經部門領導人員審定后即可作為人員錄用、考核、培訓、晉升的依據之一。
(五)因工作需要,增加、減少職位或改變工作內容,須按上述程序及原則重新制定職位說明書。
七、確定非領導職務
(一)非領導職務的確定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辦法》執行,規定的比例限額不得突破,設置方案必須經上級人事部門核準。
(二)非領導職務的名稱應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如有特殊需要須使用其他名稱,國務院各部門需經人事部同意,地方各級政府需經省級人事部門同意,并明確寫入設置方案。
(三)中央和省級政府機關原有的副處級(含)以上非領導職務和市(地)、縣級政府以下機關原有的副科級(含)以上非領導職務,在考核的基礎上,按照公務員非領導職務的任職條件和比例限額,重新確定,并履行其規定的職責。
八、公務員級別的確定
(一)公務員的級制要按照國務院下發的“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和“實施辦法”確定,并套改相應工資標準。
(二)機構改革完成后,實施公務員制度的機關必須按照確定的職能和設置的職位,確定每個公務員的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按照確定的職務確定級別。
職場貼士:形象和素質不是外在和內在的兩面,審美能力、舉止體態、掌握進退,無時無刻不外化著人的內心和質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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