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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全面貫徹實施《勞動合同法》,普惠每一個勞動者,就必須制定和完善相關的配套制度。否則,《勞動合同法》難以落到實處。
譬如一些中小企業、機關、團體、事業單位聘用的職工在該法施行前已建立了勞動關系,但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被稱為“臨時工”、“編外人員”。現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時,他們之前部分的社保需要補簽補交,并且個人必須承擔投保資金中一定比例的費用,最多的要拿出幾萬元。這對于一些年齡大、工齡長、家庭負擔重、平時一般又只能靠拿當地最低標準工資的職工來說,可謂不堪重負。因此,不少人最終被迫放棄了之前在企業或單位工作的那段社保工齡,無法享受《勞動合同法》帶來的實惠。例如有一名市(縣)屬單位里的“編外”女工,在單位工作十多年,在補辦社保手續時因確實拿不出幾萬元社保補交款,她不得不同與自己情況相仿的丈夫都被迫放棄了那段社保工齡。由此可見,這部分同樣是目前社會上弱勢群體的一部分。
筆者認為,有關政府部門應出臺相應的社保配套制度,千方百計地為弱勢群體排憂解難。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可依據“一足、二助”的原則(即足額收取單位應承擔部分的補交款;對于職工個人應承擔部分的補交款,可采用“減、免、緩”等“助保”手段加以解決),真正讓該“助保”的都得到“助保”。可采取下列步驟:一、個人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要求“助保”的書面申請;二、交納單位、居委會能證明其家庭確實困難的證明材料;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申請人逐個調查核實;四、針對不同對象的不同情況,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落實“助保”措施,對家庭經濟特別困難、且短時間里無法脫貧的人員實行“對其與單位訂立書面合同之前的工作年限以‘視同保險’的辦法”免除補交款;對于家庭經濟暫時有困難,但估計時間不長可改觀的,就可實行減免部分補交款或者國家實行無息、低息“助保”貸款或者采取緩交掛賬等辦法加以處理,待該職工家庭經濟情況好轉后還貸或補交。總而言之,政府有關部門應想方設法讓每個勞動者都充分享受到《勞動合同法》所帶來的實惠。
更值得一提的是,那些“臨時工”隊伍中的一些大齡成員,他們已超過了法定退休年齡,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已無法補辦社會保險手續。這一特定的人群,更應得到《勞動合同法》的庇護。建議政府有關部門采取措施,足額收取單位給該人員的社保補交款;對于屬于他們自己該負擔的補交款,可采取有能力的自己交,有困難的實行“減、免”或者養老金打相應折扣等辦法處理。
總之,只要我們全心全意地為困難人群著想,每個勞動者就都能沐浴到《勞動合同法》的陽光。這樣,一種公平、公正、和諧的新型勞動關系就能迅速地構建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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