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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先生咨詢:
他是一家公司的人事專員,最近碰到了一個問題。他所在的公司聘用一位退休的員工已經有兩年了,雙方曾經簽訂過一份工作協議,協議的期限一直到今年年底。但是今年3月份由于公司的部門調整不再保留該崗位,因此想提前解除雙方的合同。該員工表示同意,但是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錢先生則認為,退休人員不應當有經濟補償金,雙方由此發生爭議。查閱雙方的工作協議,并沒有對解除合同的補償問題加以約定。
律師答復:
本案例中雙方爭議的焦點在于:用人單位與聘用的退休員工解除聘用關系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根據上海市的有關規定,退休人員在退休后被“返聘”或以其他方式進入用人單位工作的,仍然屬于特殊勞動關系的一種。法律對特殊勞動關系的規定不同于對一般勞動合同關系的規定。主要體現在特殊勞動關系中,員工的勞動時間,最低工資和勞動保護三方面受《勞動法》的保護,但是對于其他方面雙方可以通過合同的方式約定,一旦出現爭議按約定履行。
本案中,錢先生所在單位和所聘用的退休員工之間建立的就是這樣一種特殊勞動關系,但為難的是雙方就經濟補償金問題發生的爭議并未在合同中加以約定。而實際上勞動部早在1997年就對該問題做出了規定。
根據《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7>88號)規定:“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
“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
而《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則是有關經濟補償金的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在合同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解除與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部的這種規定,其含意在于經濟補償金是對適齡勞動者失業時尋找再就業期間的生活提供保障,因退休人員已享有退休金,無須依賴經濟補償金維持生活和尋找就業機會,故該經濟補償金對于再就業的退休人員不應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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