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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小姐因“先兆流產”,醫院開具病假單在家臥床休息2個多月。但廖小姐所在某咨詢公司卻以該行為嚴重違反了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請假未獲單位批準就不來上班為由辭退了廖小姐。公司對廖小姐辭退該不該呢?近日,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判決該咨詢公司應恢復與廖小姐勞動關系,至法定順延情形消失時止。
2007年12月26日,28歲的廖小姐與該咨詢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聘用廖小姐任公司銷售主管,月薪為稅前2000元,合同期限自2007年6月24日至2008年6月23日;還約定在女工孕期、產期和哺乳期間,公司不得終止或解除合同。
2008年1月4日,合同簽訂還不到10天,廖小姐因嘔吐去醫院檢查,開始醫院認為還需待查,先開具病假1天。1月7日,廖小姐被醫院診斷為“先兆流產”,一直連續開具病假休息至3月27日。此前,廖小姐把病假單5張,均通過特快專遞送達公司。同年3月25日,公司認為廖小姐自2008年1月4日以來,無視公司規章制度擅自離崗2個多月,即通知廖小姐收到通知后在3日內來公司說明情況,公司還保留進一步處理的權利。但在3月27日,廖小姐卻向公司告假,要求請假時間從2008年3月28日至同年6月24日。公司在收到請假條后,當即表示不同意,并同樣用特快專遞送達該批復。同年4月9日,公司認為廖小姐請假未獲批準,卻無故不來公司上班,根據公司《人事管理規章制度》規定,給予廖小姐退職處理,并開出退工單。不服公司退職處理的廖小姐,隨即向靜安區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恢復與公司的勞動關系,獲得仲裁委的裁決認同。
6月10日,該咨詢公司向法院起訴稱,廖小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解除與其的勞動關系有據可查。公司的《人事管理規章制度》出臺后,已在公司內部進行了公示,認為勞動仲裁委認定與事實不符。聲稱公司有權依照公司規章制度,解除與廖小姐的勞動關系。
法庭上,廖小姐則堅稱從未見過《人事管理規章制度》,該制度對自己不生效,請求法院維持勞動仲裁委的裁決。
法院認為,該咨詢公司依據公司制定的《人事管理規章制度》,做出對廖小姐的辭退處理,該項制度是公司于2008年1月補充告知了員工廖小姐。庭審中,咨詢公司申請證人韓某到庭作證,證明公司有該項《人事管理規章制度》,已告知了廖小姐,遭廖小姐拒絕簽字。廖小姐則聲稱該證人韓某屬公司員工,與公司存在利害關系,對該證詞提出異議。法院以為韓某陳述制定該規章制度的時間節點,與他實際簽字的時間,甚至與廖小姐陳述時間節點相互矛盾。況且韓某又是該公司的員工,法院則對韓某證詞不予采信。咨詢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已向廖小姐告知了該項制度,咨詢公司對廖小姐所作的違紀辭退處理,在認定事實和法律依據上均有不當。鑒于廖小姐現處于孕期,根據法律和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咨詢公司不得在廖小姐孕期,終止或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法院判決咨詢公司敗訴。
法官說法:
對于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或者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行使單方解除權。但是,為避免用人單位濫用權利導致對勞動者權利的侵害,法律法規亦對用人單位行使單方解除權,做出了較高的實體和程序要求。即用人單位須在查明事實基礎上,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經過法定程序制定,并向勞動者予以公示的規章制度,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作出相應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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