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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歷經多次討論修改終于出臺。廣大勞動者對這部法律期盼已久。加班必須支付加班費用、企業試用期不能超過6個月、勞動輸出人員也要同工同酬……《勞動合同法》加強了對勞動者就業權益的保護,有望成為勞動者的“維權利劍”。 不過,《勞動合同法》出臺后,也有一些不同的議論。有企業擔心,用工成本會因此提高,削弱產品的競爭力。個別地方政府提出,執行《勞動合同法》會對地方招商引資造成打擊,失去原有的“低成本”優勢。還有人認為,《勞動合同法》標準太高、太過理想化,我國勞動力嚴重供過于求,就業才是最重要的,提高了用人成本有可能減少就業,反倒不利于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會不會增加企業的用工成本?應當說,真正貫徹落實這部法律,必然會在短期內增加用工成本。不過,這種增加是極為有限的。由于《勞動合同法》很大程度上是在《勞動法》框架基礎上的補充和細化,不會給企業用工帶來明顯影響。
如果換個角度看,成本的增加會成為企業的一種機遇。勞動力太便宜,往往會使企業忽視對技術研發的投入,忽視對員工的培養。長此以往,勞動者素質得不到提高,勞動生產率在低水平徘徊,必將深遠地影響到企業的競爭力。如果企業發現競爭不能一味依賴勞動力低成本優勢,倒有可能想方設法進行技術創新、提高勞動生產率,在未來的競爭中占據主動。
那種只有勞動力成本低才會吸引外來投資者的認識,也是極其片面的。勞動力成本低固然會對外來投資者產生吸引力,但這種吸引力往往是單一的、不可靠的。隨著經濟的發展,勞動力成本提高是必然趨勢。單純以低成本作為招商引資的法寶,可能會陷入一種惡性競爭的境地——當其他地方有更加低廉的勞動力時,外來投資會毫不猶豫地轉移,地方經濟有可能陷入更大的困境。因此,《勞動合同法》固然會給那些依靠勞動力低成本獲得較快發展的地方帶來壓力,但也會促使其轉變增長方式,培育多方面競爭優勢,比如提高勞動力的素質、打造良好的發展環境等。
勞動力供大于求是我國的國情,而且從總體上講還會持續相當長時間。但這并不意味著為了追求就業數量就無須顧及就業質量。促進就業,是希望老百姓因為工作機會的獲得而真正改善生活,不能單純為追求低失業率而忽視就業的基本質量,也不能只盯著就業數量的增加而忽視勞動者權益的維護。事實上,持續了好幾年的東南沿海“民工荒”,就是勞動者對就業質量不滿的表現,是在給多年來陶醉于勞動力低成本優勢的地方政府及企業敲警鐘。
可以說,對勞動者而言,《勞動合同法》能更好地維護其權益;對企業而言,《勞動合同法》為其轉變增長方式提供了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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