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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業歧視的范疇擴大
同工不同酬現象受關注
就業關乎民生國計,事涉社會和諧。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對就業促進法草案進行分組審議。多數委員認為,為了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就業促進法是非常必要的。經過三次審議,就業促進法草案的修改趨于成熟,建議交付表決。
在分組審議中,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增加草案的可操作性、加強監督檢查、消除就業歧視、更加注重就業公平、保護就業者權益提出進一步意見、建議。
“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勞動權利。禁止對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路明委員認為草案目前這樣的規定“不具體、很不夠”。
“現在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不能同工同酬”,他建議草案再加一句話:“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享有與城鎮勞動者平等的權利,實行同工同酬。”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楊偉程建議在此基礎上再增加一款,“禁止設置勞動就業地區歧視性限制,”同時建議增加“對已經就業的婦女,用人單位不得以女職工生育為由辭退或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以切實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常委會委員張美蘭援引此前某門戶所作一次調查說,接受調查的大學生網民中,表示遭遇過性別歧視的網民比例高達32.75%.今年年初,西南政法大學針對500名學生所作的調查也顯示,70%的女性認為,求職過程中存在男女不平等情況;60%的男生也承認存在這種歧視現象。“隨著就業市場壓力的增大,女性失業問題越來越嚴重。”張美蘭委員說。
分組審議中,李明豫委員認為,凡因用人單位或職業中介機構提出與完成崗位工作的能力和要求無關的附加條件,而妨礙求職者就業的行為,都應被界定為就業歧視。王祖訓、王學萍等委員則建議將身體歧視、地域和戶籍歧視等也納入就業歧視的范疇加以禁止。
此次的三審稿專門增設“公平就業”一章,對性別歧視、傳染病歧視、殘疾人歧視等作出禁止性規定。但包括韋家能在內的多位委員指出,法律還必須明確用人單位“歧視了怎么辦,應該負什么責任”,否則法律的操作性將大打折扣。
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第三次審議的就業促進法草案第六十三條規定:對于違反本法規定對求職者實施就業歧視的,求職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要求勞動行政部門進行調查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一條款很有必要,但對于就業歧視,草案目前主要是先由求職者進行投訴,然后才能得到處理,沒有體現勞動行政部門對于防止歧視情況發生的主動監督職責。”倪岳峰委員提出,為了切實保護勞動者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行政部門不能被動地坐等投訴,而應主動開展監督檢查工作,防患于未然。他建議草案增加規定,明確勞動行政部門履行平等就業、防止歧視等方面的監督管理職責,并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
統計顯示,今后幾年,城鎮需要就業的人數仍將保持在每年2400萬人以上。而在現有經濟結構下,每年能提供的就業崗位卻只有1200萬個,年度就業崗位缺口1200萬個左右。青年就業問題也越來越突出,“十一五”期間需要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將達到2700萬人,壓力持續增大。但層出不窮的學歷、身高、相貌、戶籍、地域等各種歧視現象,成為擴大就業的攔路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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