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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相當多的勞動爭議案件都是由于用人單位依照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作出了相應的處理,勞動者不服而引發的。在此類案件中,單位的規章制度往往會成為案件審理的焦點。所以,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時,必須仔細考慮,盡量降低法律風險。
關于招聘廣告的撰寫
廣告中招聘條件的明確是最關鍵的問題。在試用期內,企業享有一項權利:如果發現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但這項權利的行使是有條件的,即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具體到不符合哪一條錄用條件,舉證責任在于單位。而最有力的證據就是招聘廣告。所以在招聘廣告中,單位一定要明確自己的招聘條件,注意將此廣告存檔備查,并保留刊登的原件。
關于企業規章制度的撰寫
第一, 規章制度的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第19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4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此規定實際上確定了規章制度有效性的三個一般標準,即經過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個條件缺一就會出現規章制度無效的后果。
第二, 規章制度的實用性。 以一種經常出現的情況為例。一名職工連續曠工15天,單位除名的必備要件之一就是“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單位有義務證明這個事實的存在,這時單位會拿出考勤記錄。這份考勤記錄就會成為案件的一個焦點,有可能會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考勤制度不符合合法、公示、走過民主程序三個要件,除名就會被撤銷;2.考勤制度所依托的工作時間安排不合法,考勤也就沒有意義了;3.考勤制度所確定的考勤范圍不包括本案的被除名者,而且單位是有義務來證明被除名者是被包括在里面的;4.考勤制度沒有真正實行。如果單位所制定的考勤制度經不住以上推敲的話,敗訴的風險是很大的。
所以,企業規章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會成為單位約束員工的游戲規則,如果只有原則性的條文,是很難起到作用的。
第三,注意制定一些強行性的規章制度。例如《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制定本單位的工資支付制度應當主要規定下列事項:(一)工資支付的項目、標準和形式;(二)工資支付的周期和日期;(三)工資扣除事項。對于這些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要求單位在規章制度中包括的內容,都有可能成為單位舉證責任的一部分。尤其需注意,這類規定往往針對比較重要也容易起糾紛的制度,并增加一些額外條件,這些條件與前文最高人民法院所規定的三個條件合并在一起,都會成為衡量規章制度是否有效的條件。
第四, 規章制度不要規定本應在合同中規定的事項。規章制度是企業單方面制定的,雖然有很多程序上的限制,但企業仍然享有比較大的自主權。所以在衡量規章制度是否合法有效時,法院往往會綜合考慮企業用人自主權與保障職工權利的平衡點:凡是應當由雙方協商確定的事項,如果沒有經過協商,而由單位單方面在規章制度中進行規定時,一般情況下,都不會作為審理案件的依據。
筆者曾代理過北京一出租汽車司機違約金的案件。公司只在企業規章制度中出現了15000元違約金的規定。因違約金屬于合同事項,必須經過雙方協商,所以企業的這一規定是沒有約束力的,而此規定最終也沒有被法院采信。
看似細節,卻有可能影響到審理的結果。所以,在招聘廣告和規章制度撰寫的過程中,企業一定要謹慎,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以降低風險,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職場貼士:公私分明:一個好的員工的重要標志就是公私分明,這意味著在工作時就是工作,千萬不要在上班時間為和女朋友晚上看什么電影煲半天電話粥或和同事們討論下班后一起到那里去瀟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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