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業接到一個大訂單后,生產量一下子大了起來,僅靠公司現有員工8小時內工作,無論如何是不能如期交貨的。公司向全體職工發出通知,要求愿意加班的職工主動報名,企業將支付加班費。職工們希望多掙些錢,于是紛紛報名,公司遂與職工們簽訂協議,約定接下來的三個月員工每天工作12小時,公司按規定支付員工2個小時的加班費,職工們在協議上簽字表示同意。不久后,一名員工因疲勞導致工傷,勞動監察部門了解情況后到企業調查情況后對企業作出了處理。企業認為,加班是職工自愿的,他們多得收入,公司能完成訂單,這是雙贏,不該受到處罰。
這家公司的觀點和做法都是錯誤的,即使職工自愿,超過規定時限加班也是違法的。
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規定,“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薄秳趧臃ā返?1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上述規定的工時標準表明,除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外,企業安排職工加班,一般每日不能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每日不能超過3小時,而上述公司的每日工作時間為12小時,比特殊情況下加班時限還多了1小時,顯然是違法的,受到勞動監察的處理當然理所應當。
該公司之所以出現這樣的違法行為,主要源于“職工自愿就不違法”的錯誤認識,他們認為只要職工簽字,雙方有約定就行。《勞動法》第18條中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屬無效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而且無效的勞動合同是以法律規定為依據來確認的,無論當事人是否自愿。也就是說,企業只有按照法定工作時間標準安排勞動者勞動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即使勞動者自愿,超時加班也是違法的。
工作時間制度是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和勞動過程中安全生產的重要制度,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都必須嚴格遵照執行。否則,企業就要承擔法律責任。而上述一名職工因疲勞發生工傷,對職工來說也是一種警示。
職場貼士:作為職場新人,即使你的專業功底再強,但經驗顯然不足,要使自己脫穎而出,離開不同事的幫襯,對前輩采取恭謙之態乃為上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