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女士稱,她在2004年7月進上海某糧油發展有限公司工作,任貿易主管,月工資為3000元。2005年底,公司在得知她懷孕的情況下,通知其解除勞動關系,她于2005年6月8日離職。葉女士認為,公司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法院判令恢復她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
糧油發展有限公司則稱,葉女士是外來務工人員,與其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存在的是勞務雇傭關系。葉女士的工作性質是跟蹤糧油期貨市場的行情,及時作出交易決定和提出建議。葉女士在工作期間,多次撥打私人電話,未能及時跟蹤行情,導致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所以公司在2005年底口頭通知葉女士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勞動關系于2005年6月8日終止。葉女士系因違紀被辭退,并無不妥。
公司依據未經勞動者明示的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作出處罰,無事實依據及法律依據,且公司事先未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或職工代表,公司對葉女士作出違紀解除勞動關系決定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系無效行為。因此,葉女士要求恢復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的請求,合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職場貼士:把一件簡單的事做到最好,積累起來后,就是成功的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