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簽合同引起紛爭
齊先生是大連某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老員工,從1998年10月1日起,雙方
逐年續簽勞動合同。2000年10月1日,公司與齊先生沒有繼續簽訂勞動合同,齊先生也繼續在公司工作。隨著時間的推移,齊先生多次找到公司領導,要求續簽勞動合同,公司領導以種種理由拒絕。
無奈,齊先生只好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與公司續簽勞動合同,得到了勞動仲裁機構的支持。大連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勞動仲裁,在金州區法院起訴齊先生,請求法院撤消該勞動仲裁裁決。法院審理后,按照有關法規,依法判決支持續簽勞動合同。一審判決后,大連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04年4月1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終審民事判決書,判決大連某股份有限公司與齊先生續簽勞動合同到齊先生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止;如不續簽合同,也可按本單位在崗職工工資及與在崗職工相同的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每月支付給齊先生。
生效判決必須履行
2004年4月5日,齊先生拿著終審判決找到該公司領導,要求續簽勞動合同,公司領導以還未研究好為由,沒有立即簽訂。幾天后,公司給齊先生安排了工人崗位讓其工作,齊先生以年老體弱、不適合做體力工作為由,沒有在合同上簽字,公司便以齊先生曠工違紀為由,對齊先生作出了除名處理決定。接到該除名處理決定,齊先生再次向金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訴,該委員會經過仲裁作出裁決,撤銷了該公司關于對齊先生的除名決定。
大連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再次向大連市金州區人民法院起訴。該公司認為,被告在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手續過程中,借故拒絕簽字,并堅持不上班,是一種嚴重違犯原告公司內部管理制度的行為。被告齊先生辯駁說,公司認為自己違反內部管理制度,而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是什么,是否合理,原告沒有舉證證明,所以原告的主張是不成立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因勞動爭議糾紛經法院終審判決,雙方均應嚴格按照判決書判決的內容執行。法院再次判決撤銷原告大連某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關于對齊先生的除名決定》,繼續履行前一判決書所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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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雖然結束了,但記者在案件的庭辯記錄中看到,齊先生充分運用法律規定申述自己的權利,是贏得這場官司的關鍵。記者擷取齊先生的相關庭辯片段,以便讓更多的企業職工了解自己的權利,并使更多企業以此為鑒健全制度履行義務。
“根據有關文件的規定在第一個工作日之前就應簽訂勞動合同,原告單位讓我上班之后再協調合同簽訂一事是不合法的,違反了簽訂勞動合同的規定。原告所說的章程及員工獎懲條例都是在我離開單位后作出的,所以這些文件根本沒有向我公示和告知,原告依此作出的除名決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也是不符合情理的。”
“4月5日我到公司要求辦理續簽勞動合同時,原告告知我公司沒有研究好,后通知我到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我看到崗位是工人崗位,我認為崗位不清楚,我不同意簽字。包裝崗位流水作業,我年齡大,不適應這項工作,公司仍安排我做這項工作是不合法的。”“原告沒有對我進行培訓和調整工作崗位,原告強行安排我進行包裝工作,原告對我進行除名沒有讓我參加會議,沒有讓我進行申訴,也不是由班組提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是違法的。我與原告簽訂合同時,原告違反了規定,原告沒有與我簽訂勞動合同,何來曠工。原告對我進行除名主體不合法、內容不合法。”
職場貼士:不要不敢承認自己的錯誤。犯了錯誤并不是一種罪行,犯錯不改才是罪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