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李先生進入上海某毛巾有限公司工作擔任生產班長,勞動合同期限至2006年4月30日。2002年2月28日,李先生未按照規定安排工作,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5000元,受到毛巾公司警告處分。今年1月6日,李先生又因違反《針對危險品管理制度》受到書面警告處分。5月17日晚上,李先生在上班時錯誤指揮操作工使用藥品加工擦背毛巾,致使價值21200元的毛巾無法修復,結果他當天即被毛巾公司辭退。
李先生想到被辭退前公司公布了第三批享受購房補貼的名單,自己是其中一員,他想問單位要回購房補貼,遭到拒絕。在申請仲裁后他又于今年9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毛巾公司給付買房補貼34200元,并賠償因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法庭上,毛巾公司認為,李先生因違紀造成經濟損失,違反了本公司《就業規則》中“多次違反工藝質量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10000元以上,屬于重大錯誤,可以予以辭退”,所以不同意補償李先生的損失;因此,李先生也不具備了公司規定的條件,所以不同意支付房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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