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龔律師:
周某于2005年11月到一私營企業打工,月工資1000元,但該企業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2007年5月,私營企業無故辭退周某,周某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企業拒絕支付,此事便不了了之。請問,周某現在還有權要求該私營企業支付經濟補償金嗎?(讀者 李公遇)
李公遇讀者:
周某到一私營企業工作,雖未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但依法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受我國《勞動法》保護。
關于解除事實勞動關系應否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按我國《勞動法》及《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一般按以下3種情況處理:①如果勞動者因本人原因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②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并與對方協商一致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按1年計算,最多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③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系,勞動者不同意的,視為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實際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據此,如果私營企業無故辭退周某,周某不同意的,該企業應按規定支付其經濟補償金。但按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雙方無法協商解決而申請勞動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出。而且只有經過勞動仲裁,不服裁決后才能向法院起訴。因此,現周某如果申請勞動仲裁,則應考慮是否超過法定時效的問題。如果超過法定時效,仲裁委員會可依法不予受理。
職場貼士:不要在不可行的觀念上打轉:一發現某種方法行不通,立即把它放棄。世界上有無數的方法,把時間浪費在那些不可行的方法上是無可彌補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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