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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地稅局近日確定,2006年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個稅稅前扣除標準,以及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應納稅額的計算。
據介紹,南京市地稅局結合南京市2005年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確定2006年個人因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75645元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即稅前扣除標準為75645元以內。
例如,南京市某職工在一企業中工作了10年,今年因企業減員而解除勞動合同,企業一次性支付其110000元的經濟補償金(包括個人需要繳納的“四項基本保險金”17855元),該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應扣除個人繳納的“四項基本保險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為75645元,即110000-17855-75645=16500(元)。
以其在企業工作年限計算月工資薪金收入(根據規定,個人在該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年計算):16500/10=1650元。月應納稅額:(1650-1600)×5%=2.5(元)。該職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額:2.5×10=25元。
職場貼士:先前雇主產權性機密資料。不僅不該露,還會讓面試官認為你這個人不值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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