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本市農村戶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繳納農村養老保險費發生爭議的,是否作為勞動爭議案件?
答:此類爭議應作為勞動爭議案件。
本條是關于本市農村戶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養老保險爭議是否作為勞動爭議案件,是否要實行仲裁前置的規定。農村養老保險過去是由本市民政局負責,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成立后,改由該局管理,但爭議處理機制并不明確。一種觀點認為,我國勞動法調整的是境內用入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農村戶籍勞動者享有的養老保險也是社會保障待遇。事關其今后養老問題,因此也應作為勞動爭議糾紛。另一種觀點認為,農村養老保險問題不同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如何處理國家尚無明確規定,可不作為勞動爭議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我們認為應將此類爭議作為勞動爭議案件。
由于勞動法將所有的企業用工行為均納入其調整范圍,并取消了勞動者身份上的限制,而且農村養老保險的爭議在本質上與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并無二致。這類糾紛雖可通過行政途徑解決,但不能因為可以通過行政解決就排斥訴訟途徑解決。因此,可將此類爭議納入現行的勞動爭議審裁機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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