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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是一種補償,所以很多公務員都會想了解勞動法加班費的規定。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勞動法公務員加班費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加班費規定公務員沒有加班費不違反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國家機關與公務員形成的并不是一種勞動合同關系,不受我國《勞動法》調整,而適用《公務員法》中的有關規定,即公務員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休。
政府為了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公益性崗位而雇用的“臨時工”,如交通協管等,則適用《勞動法》等關于加班費等問題的規定,法定節假日加班的,有權利獲得300%的加班工資。
勞動法加班費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150%*日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200%×日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300%*日工資報酬)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100%帶薪)。
勞動法加班規定一、制度工作時間的計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節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時數的計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時。
月工作小時數:20.83×8=166.67小時/月。
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21.75×8)=月工資收入÷174。
國家規定加班費的標準有最低工資標準,最低加班費標準,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而來。
加班是要給付加班費的,國家規定加班費標準如下:
在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并不得以調休、補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調休或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如果單位未向員工明確調休或補休時間,員工皆有權要求兩倍工資報酬。
在工作時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要求員工加班不支付加班費是違法的。
第一部分、加班工資倍數與時間計算: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一)8小時外加點:根據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因此,如果安排勞動者在每天8小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
(二)休息日加班:如果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200%的工資
(三)法定節日加班: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頒布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國務院令第270號)第二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由原來的7天改為10天,即: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也就是說,以上日期就是法定休假日,如果在以上日期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就應該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300%的工資。
(四)計件工資時的加班加點: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后,由用人單位安排延長工作時間的,應根據上述規定的原則,分別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時間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資。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其綜合計算工作時間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應視為延長工作時間,并應按本規定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五)綜合計算工時的加點:依據我國勞動與社會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頒發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因此,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如果月平均工作天數超過20.92天,或者月平均工作時間超過167.4小時的,應該視為加點,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支付加班費,即加班費不低于150%的工資。
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即月平均工作天數)明確規定為20.92天,月平均工作時間為167.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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