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律師:
您好!我在廣東某市一家皮革廠打工。該廠經常加班,從來不支付加班工資。老板說,工資中包括加班費。今年“五一”期間又安排我們加班,老板說,“五一”加班后每人安排休息3天。有人提出“五一”加班應支付300%的加班費。老板說,我們就是這個規定,你想干就干,不想干就走人。現在要找到一份工作很難,大家只好忍著,心里卻不舒服。請問:企業要求我們加班后,安排補休合法嗎?
賀女士
賀女士:
您好!用人單位以安排補休為借口,拒絕支付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勞動法》第44條對加班后的報酬規定了三種情形: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300%的工資報酬。上述情形中,法律規定第二種情形有兩種選擇:一是安排補休,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加班工資。而在第一種和第三種情形下,法律規定只能支付加班工資,不能安排補休。按照規定,勞動者每月基本工資中不包括加班工資,如果安排加班,必須另外支付加班工資。
職場貼士:面對別人的輕視和怠慢,不要回避或者退縮,主動表示友好才是有益的,在退避三舍和鋒芒之間有一塊中間地帶,不忍試一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