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師傅是某機械廠的技術工人,2003年9月,他與廠里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陳師傅離開機械廠以后,很快找到了新的工作單位,技術得到了充分的發揮,工資也比在機械廠高得多,陳師傅對自己的選擇非常滿意。
一天,陳師傅聽說有的職工和廠里解除勞動合同以后還拿到了一筆數目不菲的經濟補償金,和自己一起進廠的薛師傅拿到8000多元,陳師傅忿忿不平地找到廠長:“我在廠里干了這么多年,為什么不給我經濟補償金?薛師傅為什么拿到了經濟補償金?”
廠長說:“我們雙方是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誰也沒有違約,不存在經濟補償的問題,你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沒有提出經濟補償的要求,當然沒有你的經濟補償金。老薛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時候提出了經濟補償金的要求,所以就給他了。我們是嚴格按合同辦事。”“這……”陳師傅無話可說,只怪自己當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太著急了,沒有提出要求,只好自認倒霉了。
陳師傅應該得到經濟補償金嗎?
機械廠應該付給陳師傅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第二十四條規定是:“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由此可見,機械廠與陳師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不管陳師傅是否提出經濟補償金的要求,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企業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做法,并不是因為企業違約,而是對勞動者的一種補償。如果企業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就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企業給予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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