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員工李先生在某事業單位工作了3年零5個月,去年年底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李先生也同意了。單位提出根據3年的工作年限給他計算經濟補償金,李先生覺得與實際工作年限不符,不知單位這樣做是否合法。
專家解析
勞動人事專家苗其巍先生指出,經濟補償金是事業單位與員工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時所發生的補償費用。存在以下情況之一的,事業單位應該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1、事業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員工同意解除的;
2、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安排的其他工作,事業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員工年度考核不合格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單位調整其工作崗位,或者雖同意調整工作崗位,但到新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事業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4、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聘用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一致,由事業單位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5、事業單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的;
6、事業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工作的;
7、事業單位被撤銷、解散,不能安置員工就業或者接收安置單位重新計算本單位工作年限的。
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根據員工在本單位實際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給予員工1個月工資。這個月工資,是以員工上年月平均工資為標準的;上年聘用不滿12個月但聘用期限滿12個月的,以解除或者終止聘用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標準;聘用期限不滿12個月的,以實際聘用月份數計算月平均工資。
員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事業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公布的事業單位上年月平均工資的3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員工在聘用單位工作年限滿6個月不滿1年的,則可以按1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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