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中外合資企業
 一、組成。顧名思義,中外合資企業就是由中方和外方共同投資興辦的企業,但是從投資者身份上來講,外方可以是企業、機構或者個人,而中方投資者只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也就是說,我國是不允許個人投資建立合資企業的——當然,變通的方式也很簡單,就是組建一個沒有實體業務的機構,用來作為中方投資人就可以了;二、組織形式。合資企業必須采用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但是和一般的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合資企業中的最高權力機構是董事會(前者是股東會);三、注冊資本管理。
 與有限責任公司不同,合資企業在經營期內不允許減少注冊資本,增加資本時也必須經董事會一致同意,報原審批機關核準;同時,合資企業也依照業務不同,有不同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其中:(一)以生產經營為主的公司不少于人民幣五十萬元;(二)以商品批發為主的公司不少于人民幣五十萬元;(三)以商業零售為主的公司不少于人民幣三十萬元;(四)科技開發、咨詢、服務性公司不少于人民幣十萬元(同有限責任公司要求一致)。
 在資本轉讓方面,我國也遵行審批原則。轉讓資本必須經過董事會一致同意,然后報原審核機構批準;同時,合資另一方有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四、投資總額和前面關于關于資本分期投入的規定類似的另一項特殊規定是關于投資總額問題。合資企業的投資總額就是指基建資金和流動資金,特殊的地方在于,除了注冊資本以外,合資企業還可以以企業名義向金融機構借款,將借入資金作為投資總額的一部分——通俗講,就是允許把貸款直接看作是企業自有資金的一部分——這個對于內資企業是不允許的。
 當然,為了避免風險,國家對于不同投資總額中企業資金和貸款之間的比例是有硬性規定。
 五、管理機構。合資企業的管理機構也有特殊的地方,比如其董事是由投資各方指定,同時投資一方擔任董事長的,投資另一方擔任副董事長;此外,董事任期也有區別,公司法規定是3年一屆;而合資企業是4年一屆。
 十、中外合作企業
 與中外合資企業相比,中外合作企業更類似于合伙企業,因而在組織形式和管理規范上隨意性更大一些。
 一、組成。基本與中外合資企業類似,外方企業、機構或者個人,與中國企業、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共同出資建立;但是與合資企業的股權式經營方式不同,合作企業采用的是契約式合營方式,投資各方簽訂合作合同,合同中規定合作方式、利潤產品的分配、風險分擔、經營管理方式和企業解散時財產分配等內容。這個合作企業就作為指導企業運營的基本文件,投資各方不是以投資數額和股權分配為依據,而是是以這份協議進行確定;二、組織形式。所謂中外合作企業更多的是從企業的資本性質來劃分的,在企業組織形式上,中外合作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需要選擇建立具有法人資格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選擇非法人企業(比如聯營企業)。這方面要比合資企業寬松很多;三、投資回收。這點是中外合作企業制度中最特別的地方,也是整個中國企業法中唯一 的一處、允許外方投資者在運營期間從稅前利潤中先行收回其投資的規定(其他企業形式,只有在企業解散清算時,投資者才能收回投資)。按照我國合作企業法的規定,當外方投資者同意合作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在約定的合作期滿后全部無償歸中方所有時,可以經中國財稅機關批準,從稅前利潤中先行收回其投資。這點在實際中有相當大的意義,雖然結果往往是中國方面用辛辛苦苦賺來的利潤,換了鬼子的一堆破銅爛鐵……題外話:任何政策一旦制訂出來就必然有漏洞,如何合理利用這些漏洞、游走于政策邊緣往往是企業經營者所應該關注的;另外一點是,任何政策的制訂和執行過程中都離不開人的因素,所以政策的扭曲也就在所難免;四、管理機構。與組織形式相對應,中外合作企業的管理機構的形式上也非常靈活,可以采用董事會方式(類似于中外合資企業),也可以采用聯合管理委員會方式,還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為經營(這時同合伙企業類似,必須要合營各方一致同意)。
 來自創業論壇 作者:markjo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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