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圖借“試用期”為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不法業主,今后將沒有空子可鉆。上海市新近頒布的《關于實施〈上海市勞動合同規定〉若干問題的通知》,對用工單位試用勞動力的期限作了明確規定。
據了解,隨著勞動力流動的日益頻繁,一些企業為降低用工成本玩起了“試用期”的花招。他們往往藉“試用”為由,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不為職工辦理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更有甚者,利用求職者上崗心切的心理,拖欠、克扣員工工資,或以“試用”為名頻頻招募和更換人員,達到低價聘用勞動力的目的。
為切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明確指出:勞動合同期限不滿六個月的,不設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六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一至三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上述《通知》,訂立勞動合同是約定試用期的必備前提。用人單位與者單獨簽訂的試用期合同,其所約定的試用期無效,這一期限應視作勞動合同的期限;而超出有關部門規定期限的那部分試用期,也應視作勞動合同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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