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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再講一下關于注冊中的法律責任問題。
 1、虛假出資。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
 同時,構成犯罪的,將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可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冒用公司名義。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構成犯罪的,將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可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3、不履行出資義務。作為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視為虛假出資的一種,可以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同時,構成犯罪的,將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可以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4、不經營。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其公司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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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反不正當競爭法
 在前面我們已經把常見的企業形式以及建立組織所需要的程序進行了簡單介紹,在下面我們將開始了解涉及企業運營和對于企業運行進行規范、管理的法律。,其中主要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
 一、反不正當競爭的基本原則:保證自愿、平等、公平,維護誠實信用;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調整內容:1、限制競爭行為,包括公用事業企業或者依法享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政府機構的限制競爭、搭售和不合理附加條件(比如限制轉售)、串標等;2、不正當競爭方法,包括欺騙性交易、商業賄賂、侵犯商業秘密、虛假廣告、掠奪性定價、不正當有獎銷售以及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等。
 對于公用事業企業或者依法享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限制競爭,一般表現形式就是強制用戶購買和使用某種產品或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這個在社會生活中是很常見的,雖然國家專門制訂了《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不過還是屢禁不止,遇到這種情況,大家還是自認倒霉比較好;同樣的,有行政管理權限的政府機構及其所屬部門也不得利用其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同時,反不正當競爭法也規定,如果政府管理部門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市場,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場,理論上也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當然,僅僅是理論上這么講而已。至于實踐中的情況,我想大家都清楚。還是前面提到的那句話——法律不是萬能的。此外,如何把制訂的法律正確、完成的執行,是我國幾千年來都沒有解決的問題。
 限制競爭的第三種情況是搭售,主要是一方利用自身經濟優勢地位,迫使交易相對人違背自身意愿,購買一定產品或者服務。不同于前面公用企業的地方在于這里的范圍更廣。
 與搭售類似的是附加條件,包括限制轉售價格、地區和用戶等。這種行為與商品經濟和價值規律背道而行,自然是需要政府管理的。
 串標。這個更好理解,就是在招標過程中,招標方和投標人私下達成協議,從而使招標活動成為虛設。
  來自創業論壇 作者:markjolly
職場貼士:與同事相處,大氣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