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北京某員工與其所在公司發生了糾紛,申訴到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仲裁期間,公司提供了一份考勤記錄,說該員工出勤不全,給公司造成了損失。而實際上公司所出具的該考勤記錄是公司偽造的。該員工當庭指出了此點,使公司的這種說法不了了之。后來該員工又找到我咨詢此事。
咨詢要點:
在咨詢中,我指出:
考勤記錄的偽證,很容易就能夠鑒定出來,所以遇到這種偽證時不用慌張,相反,我認為,公司的這種做法對申訴人來說是一件很有利的事。
勞動仲裁與勞動訴訟在舉證要求上是有很多區別的。首先是對雙方來說,在勞動仲裁時是可以隨時提出證據的。這對雙方來說雖然是一樣的,但是明顯的受益者是單位。因為勞動糾紛,單位在舉證能力上,本來就是占優勢地位的。其次,勞動仲裁中沒有規定逾期舉證的不當后果。與前者一樣,這一點是一個事物的另一面。但是在勞動訴訟中是不同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證據規則施行之后,在法院進行訴訟,無正當理由逾期舉證的,視為喪失了舉證的權利。再次,勞動仲裁中沒有規定偽證的后果,也就是說,在勞動仲裁時,即使提交了偽證,但是仲裁機關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對提交偽證者進行處罰??墒窃诜ㄔ簞t不同,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是可以對提交偽證者進行處罰的。
在明白如上要點的情形下,我提出具體建議如下:
(1) 在勞動仲裁中遇到很容易就能夠鑒別真偽的偽證,應該對偽證保留觀點,隱瞞自己的真實觀點,暫時不要把它點出來,靜待勞動仲裁過程的結束。
(2) 在法院進行民事訴訟階段,在舉證時限內,把此證據的虛假性點出來,甚至申請鑒定,這樣一來,除了會使此偽證失去證明力,還會使單位有可能會受到法院的處罰,同時還會使單位因超過舉證時限而失去再舉證的權利,這樣一來,勞動者就會在這一階段掌控最有利的局面。
(3) 因為此員工訴訟技巧的缺乏,本來很有利的局面,卻沒有得到充分的利用?,F在單位只要承認錯誤,不會給單位帶來任何不利,也不會給此員工帶來任何有利的影響。
律師建議:
1、 如果發生爭議,最好請一位專業律師,因為律師對訴訟或者仲裁的專業理解與當事人的普通理解是有著本質的區別的。
2、 訴訟中不要過早暴露對自己有利的觀點或者事實,要選擇最好的時機。
職場貼士:因為意外事故而導致財產損失的事件不在少數。年輕女性經驗不足,有時候做事也莽莽撞撞,有時候可能一時大意,也會闖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