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3月開始,剛過30歲的研究生羅先生在北京市海淀區溫泉鎮勞動科領到了失業保險金300元。羅先生告訴記者,他在1999年底接到單位通知:從2000年1月1日起被辭退。他對這個“辭退”決定表示不服,可是多方奔走,卻沒有相關部門受理他的申訴。
■你怎么會不知被辭原因?
1996年8月15日,羅先生畢業后分配到某航空工業總公司第304所熱學處工作,并簽署了《工作協議書》。據羅先生說,1999年10月探親假后發現工資被扣。羅先生向有關負責人詢問原因,但該處負責人始終閃爍其詞。在他的追問下很不耐煩,反而質問羅先生——你為什么蠻不講理。
第304所監察處唐處長告訴記者,羅先生主要是因曠工被辭退的。唐處長也向記者出示了單位《關于給羅某某辭退處理的決定》:羅在工作期間工作表現一般,對自己要求不嚴,無視職業道德,特別是1999年以來曾打罵同事和領導,無視勞動紀律,自1999年6月至今(1999年12月)累計曠工為43天。隨后,人事處高處長又向記者出示了羅先生1999年6月至12月的考勤記錄,其間羅先生的曠工天數為49.5天。羅先生曾告訴記者,他對該考勤記錄的真實性表示懷疑。記者在羅先生所在部門的考勤記錄上看到,另一員工的曠工記錄也遠遠超過了被辭退的限制。據了解,單位沒有給那位員工什么處分,他現在已經出國了。羅先生也對記者反映過類似情況,他對此感到很疑惑,為什么單位不能一視同仁。羅先生的猜測是,他自己太較真兒,肯定是得罪了什么人。當記者向有關負責人問及為什么沒有按國家的明文規定對出國的那個員工進行處理時,有關負責人沒有明確表態。
■你說我該去哪兒申訴?
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羅先生向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提起投訴。法院的有關人員沒有接受羅先生的申訴,并且,國家人事部人事仲裁廳和北京市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也不受理。記者與法院負責立案工作并曾經接待過羅先生的工作人員取得了聯系。她在電話中告訴記者,法院沒有對羅先生的申訴立案處理的原因是沒有法律依據。“我在單位的表現是否正確,單位對我的處理是否得當,我一直希望通過法律手段得到評判。可是,我沒有這樣的機會!”想爭取自己正當權益的羅先生已經不知所措了。“我怎么不屬于勞動者呢?《勞動法》為什么不管我!”
■他的情況沒法辦?
對于羅先生通過法律途徑爭取權益的行為,唐處長告訴記者,他們表示理解,對于羅先生申訴未果的情況,唐處長則認為,這是各級職能部門依法辦事的結果。在任何單位中工作,在廣義上都可以認為是勞動關系。但由于我們國家的部門有勞動和人事之分,對不同的單位、不同的人、不同的事件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勞動法》是調整企業與勞動者之間關系的,因此,勞動仲裁不受理的決定是正確的。
在采訪中,有關專家一致認為,我國在用人制度方面的法律規定很不完善,甚至可以說法規之間存在著很大的空白點。對保護企業最基層的勞動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很詳細,而對文化層次比較高、從事腦力勞動的人士,如教師、醫生或研究所的科研人員等,法律反而規定得很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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