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系上海一公司武漢辦事處員工,離職時公司辦事處負責人在我懷有孩子的情況下給了我3500元的經濟補償,原欠條內容為:“上海某公司武漢辦事處欠某某3500元,此證明”并蓋有公章,且有辦事處負責人的簽名及身份證號,上海公司總部卻對此事不回話。
??我想問,在原辦事處負責人已離開公司,我能找總部要回我的錢嗎?我已向總部索要這筆錢,但總部卻遲遲不給回話,我想問,我能請上海勞動部門仲裁此事嗎?
??琦琦并未說她的離職是誰提出的,所以離職之合法與否在本文中不再討論。
??首先我們來分析一下,琦琦所在的辦事處欠她經濟補償之事到底是勞動爭議還是民事爭議。
??所謂勞動爭議,是指因勞動關系而引起的一系列糾紛,包括工資、休假、工傷、勞動合同等方面的各類糾紛。在本案中,琦琦是因為離職而與辦事處產生了經濟補償問題,不過辦事處對于經濟補償并不否認,雙方都同意補償3500元,但是辦事處就是不愿意支付經濟補償,只是用欠條的形式說先欠著。單就離職補償一事,是由琦琦和上海公司建立的勞動關系而發生的,如果就補償問題發生爭議的話,很明顯是一個勞動爭議。但是本案不同之處在于辦事處對于經濟補償金并沒有什么異議,辦事處也認為應該給經濟補償。那對于經濟補償金雙方可以說沒有爭議,也就是說,雙方間并不存在勞動爭議。爭議在哪里呢?爭議在于那張辦事處的欠條的支付上。欠條說明辦事處欠了琦琦的錢沒有還,那這就是一個雙方的借貸關系了,屬于民事爭議。
勞動爭議的解決應該先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時效是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民事爭議則不然,民事爭議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時效有2年,即從辦事處負責人寫這張欠條的2年內琦琦都有權向公司索要欠款。
其次,我們來分析辦事處這張由辦事處負責人的欠條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辦事處是公司的派出機構,一般來說只是做一些調研、聯系工作。法律有明確規定,辦事處不能從事經營活動,但是法律沒有否認辦事處與別人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效力,因此這種由勞動關系引發的債務應該在合法之列。從欠條的項目上,琦琦所在辦事處的這張欠條還是比較完備的,辦事處的公章,負責人的簽字都有,這張欠條還是有效的。
再次,我們分析一下欠條的法律責任由誰承擔的問題。
琦琦擔心辦事處負責人換了人,他的欠條是不是就沒人承擔了?其實這樣想是對法律責任由誰承擔的一個誤解。辦事處的負責人簽字蓋章這個欠條時,負責人就代表了辦事處,其法律責任就應該由派出這個辦事處的公司負責,負責人的這個行為不是一個個人行為,而是一個公司行為。辦事處的債務由公司承擔是由辦事處本身的性質決定的,他只是一個派出機構,沒有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辦事處的行為最終還是要歸為公司的行為,由公司來負擔辦事處的法律責任。
??分析清楚了上面三個問題,琦琦的問題也迎刃而解了:琦琦當然可以去問上海的總部要回他的錢,當然要注意時效不要超過2年,去索要時也應該盡量留下證據,以便重新計算時效。實在無法解決,也不應該去仲裁,而是去公司總部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為這本身是一個民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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