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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根據本條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負有如下隨附義務:
(1)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對勞動者來說是很重要的,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招聘員工時均要求提供跟原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無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對勞動者就業帶來很大影響。另外,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也是勞動者進行失業登記的必備條件。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拒絕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移手續,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典型案例」北京的程先生因打架斗毆被判刑,1976年被器材廠開除,1985年刑滿釋放。2003年9月,程先生要求器材廠轉移其人事檔案。當月22日,器材廠將程先生的人事檔案轉移至街道辦事處。2004年4月26日,程先生以器材廠為被訴人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器材廠支付未及時轉檔給程先生造成的損失1.6萬余元。器材廠不服仲裁裁決,于2004年7月起訴至一審法院稱,程先生未主動與單位聯系,單位不知其下落,故將檔案留在單位比較穩妥。遲轉檔案的責任應由程先生承擔,不同意支付程先生因未及時轉檔所造成的1.6萬余元損失。程先生亦不服仲裁裁決并反訴稱,自己1985年1月刑滿釋放后因沒有檔案無法就業,而器材廠答復沒有檔案。2003年9月自己再次回廠查找檔案,器材廠才于當月22日電話告知檔案轉到了街道辦事處。要求器材廠賠償1985年1月至2003年9月的失業損失費9萬元,失業保險金損失8964元,補辦此期間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并繳納1992年1月至2003年9月的社會保險費用。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程先生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在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后,必須及時履行轉移職工檔案手續的義務。器材廠對未及時轉出程先生檔案的行為應承擔相應責任。由于器材廠未將程先生檔案及時轉出,程先生在就業、辦理社會保險等方面均會受到不利影響,器材廠應給予適當補償。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律師評析」《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企業職工調動、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或被開除、辭退等,應由職工所在單位在一個月內將其檔案轉交其新的工作單位或其戶口所在地的街道勞動(組織人事)部門。職工被勞教、勞改,原所在單位今后還準備錄用的,其檔案由原所在單位保管。《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或工作關系之日起7日內,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報職工戶口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自終止、解除勞動或工作關系之日起20日內,持繳納失業保險的有關材料將職工的檔案轉移到職工戶口所在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或不按規定及時為失業人員轉移檔案關系,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影響其再就業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本案器材廠未將程先生檔案及時轉出,法院判決其承擔賠償責任是正確的。
「操作指引」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主動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實踐中可能有些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并不會主動要求用人單位履行上述義務,用人單位千萬別存在僥幸心理,認為勞動者不要求就可以不辦。說不定過了幾個月甚至幾年,勞動者突然提出索賠,那時候后悔就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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