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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屆生小王應聘到一家公司,經過兩周的實習,公司決定錄用小王,當小王提出與公司簽訂就業協議書時,經理告訴他,公司從來不簽訂就業協議書,三個月的試用期滿后,直接與小王簽訂勞動合同就行了。而學校則要求小王簽訂就業協議書,這令小王不知道怎么辦才好。
人事問題雖小,卻會帶來不小的麻煩。應屆畢業生剛參加工作,缺乏社會經驗,浙江省人才交流中心從日常處理的事務中進行總結歸納,提醒畢業生在找到工作后,還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確定工作意向后,要簽訂就業協議書。像小王所在的公司對就業協議書的作用不了解,因此不與畢業生簽訂該協議書,這樣的做法對畢業生是不利的,因為就業協議書主要是作為轉遞畢業生人事關系的依據。
簽訂就業協議書要利用好備注欄。應屆生小洪與一家公司簽訂了就業協議書,當時公司口頭承諾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小洪的月工資是800元,而后來實際支付的工資卻達不到這個標準,由于小洪沒有書面證據,只能自認倒霉。為避免小洪的“遭遇”,省人才交流中心提醒畢業生在簽訂就業協議書時要充分利用就業協議書的備注欄。可以將協議期內的工資待遇、何時簽定勞動合同、協議期內的違約責任以及違約金數額等都在備注欄內寫明,這樣一來,出現問題時,畢業生就不會處于被動地位。
要區分清楚協議期、試用期和見習期。很多畢業生對這三個“期”的概念含糊不清,從而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協議期是從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書開始,一直持續到簽訂勞動合同之后或者雙方終止就業協議為止。在協議期內,雙方已經確定了工作意向,但未建立正式的勞動關系,單位可以不為畢業生交納社會保險。而試用期是針對勞動合同而言的,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內,因此以該文開頭的小王為例,公司指出“過三個月的試用期后,直接與小王簽訂勞動合同”,公司這樣的行為是違反勞動法的。試用期并非越長越好,因為在試用期內畢業生的工資一般不如正式期高。勞動合同內約定的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六個月。畢業生還需要明確,如已在一個單位工作六個月以上,且工作崗位未發生變化的,簽訂勞動合同時就不用再實行試用期。而見習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工作后,實行的一年見習期制度,見習期滿后,即工作滿一年后,就需由上級人事主管部門為畢業生辦理轉正定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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