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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川是鄭州的一名高職畢業生,去年年底,他和一家勞務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成為一名車床技術工,被公司委派到其他公司工作。
和別的工作不一樣,雇用劉川的是勞務公司,可他工作的地方是別的工廠,換句話說,劉川的真正老板是勞務公司,而不是他上班的地方。
可前些日子,因為操作方面的原因,劉川的手指被機器劃傷,需住院治療,這節骨眼上,勞務公司和工廠卻打起了官司,雙方都認為對方應付事故的主要責任。
那么,一個是法律上的雇用者,一個是實際用人單位,到底誰負主要責任呢?
法官點評:
用人單位應承擔主要責任
鄭州市高新技術開發區法院民一庭庭長高曉明說,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不少公司為了避免自己雇人產生的合同糾紛,便通過勞務公司找來部分員工,用人單位只用人、不雇人,而勞務公司則是只雇人、不用人。這種模式,主要是一些公司想免除與員工簽合同帶來的系列麻煩。
針對劉川的遭遇,高曉明說,在此事件中,作為用人單位的工廠,應負主要責任。
高曉明認為,就實際情況而言,用工單位才是決定勞動者工作崗位、內容的真正力量。劉川之所以受傷,是在執行用工單位的指令,在此期間,他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實際意義上的勞動關系。
“除非勞務公司在選派人員上有過錯,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高曉明說,劉川作為一名合格的技術工人,在工作中受傷,主要是因為工人單位沒有做好必要的勞動保護,因為用人單位應負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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