歡迎來到 職場詞典網 , 一個優秀的職場知識學習網站!
德眾萬全公司以劉女士違反《保密與同業禁止協議》為由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仲裁委員會裁決劉女士向德眾萬全公司支付同業禁止違約金20萬元,劉女士不服裁決訴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2003年12月5日,劉女士與德眾萬全公司簽訂了一份有效期至2006年12月4日的勞動合同,同日簽訂了一份《保密與同業禁止協議》。后雙方續訂勞動合同至2007年12月4日。2007年7月13日,德眾萬全公司單方以原告違反《保密與同業禁止協議》為由解除了與原告的勞動關系。勞動仲裁僅以德眾萬全公司提供的工商檔案登記認定原告參與發起聚德陽光公司缺乏事實依據。且勞動仲裁在未審查清楚本案事實的前提下,作出由原告承擔同業禁止違約金20萬元的巨額賠償,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劉女士認為,雙方簽訂的《保密與同業禁止協議》顯失公平,應當依法撤銷。因原告不服仲裁裁決,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原告無須向德眾萬全公司支付同業禁止違約金20萬元、依法撤銷《保密與同業禁止協議》。
法庭上,德眾萬全公司辯稱,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及保密與同業禁止協議是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顯示公平的問題。劉女士于在職期間出資設立聚德陽光公司違反了雙方簽訂的保密與同業禁止協議的規定。因此不同意劉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女士主張其對成為聚德陽光公司的股東并不知情,工商注冊材料上的名字并非其本人所簽,且其身份證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他人用于聚德陽光公司的工商注冊手續。劉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意識到出借身份證件可能產生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對劉女士的該項主張不予采信,并認定劉女士參與發起設立了聚德陽光公司。
雖該公司工商注冊材料上劉女士的名字并非其本人所簽,但該材料中劉女士的身份證件屬實,且劉女士作為該公司股東及董事的資格已經工商行政機關予以核準。鑒此,劉女士在與德眾萬全公司存在勞動關系期間參與發起設立聚德陽光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保密與同業禁止協議》的約定義務,其應承擔違約責任。但因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數額明顯過高,故法院將根據劉女士的過錯程度酌定其應承擔的違約金數額。最后,法院判決劉女士向德眾萬全公司支付同業禁止違約金5萬元。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職場貼士:處于立業期,充電計劃應側重于提高自己的專業技能,看自己的下個目標崗位需要哪些方面的專業技能,從而有針對性地進行補充
下一篇:員工探親假期間,工資能不能打折扣? 下一篇 【方向鍵 ( → )下一篇】
上一篇:休了產假就不能加工資嗎? 上一篇 【方向鍵 ( ← )上一篇】
快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