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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的計算年限應自用工之日起計算,而非《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昨日,市勞動保障局勞動工資處副處長柏瀾在做客城市零距離時表示。
據柏瀾介紹,《勞動合同法》實施近11個月以來,本市的勞動合同簽訂率已經達到了96%,續訂率達到93.9%。同時,一年期以下勞動合同簽訂率下降了30多個百分點,3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合同簽訂率在提高,勞動者的就業穩定性加強。
一些聽眾提出,單位在給付賠償金時都認為《勞動合同法》從年初才開始實施,按照“法不溯及以往究以往”的原則,就應該從1月1日開始計算賠償金年限。對此,柏瀾表示,剛剛頒布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于幾個“起始日”都給出了明確的表述,賠償金的計算、“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的十年期計算,都要從用工之日起計算,而非《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據了解,用人單位在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以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而經濟補償標準為按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此外,柏瀾指出,繼《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的違法罰款標準后,實施條例還首次明確了使用派遣員工的用工單位的罰款標準:將按照每位被派遣員工1000元至5000元的金額處以罰款。柏瀾透露,下一步還將針對勞務派遣的勞動合同出臺細則,明確哪些具體崗位屬于臨時性、輔助性或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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