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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滿簽訂勞動合同”——昨日,在解放碑華威人才市場舉行的大學生專場招聘會上,記者發現,這一條款被多家用人單位明確寫在招聘簡章上;而現場多數大學生根本不知道單位這種做法是違法。
記者以求職者身份隨機咨詢了5家企業,發現其中4家均要求先試用幾個月,試用合格后再簽訂勞動合同。一單位招聘負責人表示,這是為了避免麻煩,“省得試用不合格又要解除合同”。
對此,某高校2008屆畢業生小張認為,用人單位和求職者雙方要有個相互了解的過程,“試用期滿了再簽合同很正常”。記者隨機調查發現,和小張持相同觀點的應屆畢業生并非少數。
就此,勞動部門專家提醒應屆畢業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從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就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因此,將試用期從勞動合同中剝離是不合法的。
專家解釋,之所以有此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例如單位拒付試用期工資,求職者就可以拿勞動合同作證據,向相關部門投訴或申請仲裁”。 同時,這和雙方相互“試用”的自由選擇權利并不沖突,因為試用期間雙方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據介紹,《勞動合同法》明年1月1日實施后,新錄用人員試用期將有所調整: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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