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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將于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如果用人單位在新法實施前裁員,員工應該怎樣為自己維權?昨天,上海市勞動與社會保障局相關負責人登錄“局長在線”,在第一時間為網民解疑釋惑。
在這次網上交流中,有市民反映,有單位趁《勞動合同法》尚未實施前的空當,正在進行裁員。
對此,勞動部門相關負責人表示,在新法實施前,員工與企業的勞動合同關系,應該遵循《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有關規定。
而為配合新法實施,市勞動部門將與市人大、法院等有關部門對《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條款進行梳理,適時予以調整。
《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原有勞動合同文本中“企業根據工作需要可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予以服從”等不規范的說法,都應該改變。
“局長在線”問答
工作內容是合同必備條款
問:《勞動合同法》把崗位和工資確定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而我現在和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里規定:企業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的工作,可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予以服從。
按照這一條款,企業可隨意變更勞動者的崗位、調整員工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我能不能和單位修改勞動合同里的這一條款?
答: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三種情形可簽無期限合同
問:我在單位已經連續工作了10多年,我能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嗎?
答:《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只要符合以下三種情形之一,勞動者可以要求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勞動仲裁時效仍為60日
問:勞動合同法中沒有看到有關申請仲裁期限的條款,如果明年申請勞動仲裁,時效如何規定?答:目前,申請仲裁的時效仍然按勞動法的規定,即:當事人應當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
問:我在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現在單位趁《勞動合同法》尚未實施,提出要和我終止合同,我是否有權要求單位簽訂無固定期合同?
答:《勞動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你這種情況現在適用《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雙方當事人同意續延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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